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在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限额全国统一调整为10万元,该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保监会在《通知》中表示,对于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每一份保险合同,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可以不计算在10万元的限额中。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账户价值可以不计算在10万元的限额中。此外,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部分也可以不计算在10万元限额之中。
此前,中国保监会(1999)43号文件规定,未成年人死亡保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累计死亡保额超过5万元的,保险公司将在给付5万元身故金后,将剩余保险金额对应的保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当时5万元的额度是根据一个人10年的生活基本标准确定 (每月400元左右,10年则为5万元)。
但由于生活标准的提高,此后部分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曾在极端情况下突破过这一限额。并且随着社会发展,越来越多的声音提出应该提高未成年人死亡保额。
《通知》表示,此次充分考虑了风险保障类产品和长期储蓄类产品的不同特点,对如何计算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限额进行了更加科学、合理的规定。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投保人树立正确的保险理念,在注重自身保险保障的基础上,为未成年人购买切合实际的人身保险产品。同时,要求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人身保险的有关业务流程,加强核保和风险管控,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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