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岁女孩何某在笔架山公园溺亡,父母把公园管理处和市城管局告到法院,索赔79万余元。昨日,此案在市中院二审开庭,此前一审判公园管理处赔偿33万余元。
去年7月30日晚7时许,何某进入笔架山公园后一直未回。其母晚8时许打何某手机未接通,当晚10时许,她打算到公园寻找女儿下落遭公园保安拒绝,保安称已经清园,不可能有人。次日上午10时30分许,公园管理人员在笔架山天然湖中发现了何某遗体。事发后,何某父母向市城管局信访。市城管局鉴于公安机关对何某究竟是他杀、自杀还是意外事故死亡没有定论,认为需等待明确结论后才能追究事故责任。
去年9月,何某父母向福田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市城管局和笔架山公园,索赔79万余元。今年7月,福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公园管理处存在管理不善的过失,包括部分位置未设护栏、警示牌设立和提示内容不完善、安全摄像头不足等等。同时,死者何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未能主动避免危险,也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法院确定公园管理处承担何某父母全部损失的50%,市城管局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公园管理处赔偿何某父母33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公园管理处和何某父母均不服提起上诉。昨日二审时,何某父母认为,一审时公园管理处和市城管局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何某存在未主动避险的过错责任,因此没有理由让何某自行承担50%责任。公园管理处则提出,一审未查明何某死因与公园的关联性,这是核心问题,只有查明了,才能明确责任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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