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装修完毕,房内空气刺鼻,无法住人,经检测为甲醛超标。业主随后将这一切归咎于房屋装修公司,要求返还装修款并赔偿损失,一场房屋装修纠纷随后起诉到武侯法院。记者日前从武侯法院获悉,因检测时装修公司方并不知情也未到场,送样检验的板材未经双方一致确认,法院判决驳回业主的起诉。
原告胡某某诉称,2007年10月14日,他和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装修公司为他位于某小区的住房(面积131平方米)做室内装饰装修,总价款48745元,该工程于2008年4月21日完成。工程竣工后,室内气味刺鼻,无法居住。2009年9月29日,胡某某之子胡某委托成都市某测试站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2009年10月9日,成都市某测试站作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检测结果该工程室内环境所检参数甲醛超标。
胡某称,装修完毕后他每周回新房住几天,在此期间经常感觉眼喉鼻不适,被迫前往医院就医,造成持续不断的费用损失和误工损失,且由于新房无法住人,自己与女友的婚事也拖延至今,所以向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装修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返还装修款68652元;
2、拆除房屋内挥发甲醛气体的木质部位的装饰材料,并负责修补墙面、墙纸、木地板、地砖等损坏部位,或另支付费用5000元由原告自行拆除和修补。
被告装饰公司辩称,该装修工程由胡某某验收合格并交付。时至2009年,胡某某突然提出房屋甲醛超标,并自行委托了成都市某测试站对房屋甲醛浓度进行检测。检测时,房屋内放置了沙发、床等新家具,因此他们对该份检测报告结论提出异议。
经协商,双方一致同意重新委托某检验中心再次进行检测,最终在腾出的空房间检测,检测结论为甲醛浓度低于国家标准。因此请法院驳回胡某某的诉讼请求,并请胡某某支付第二次检测费用500元。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胡某某委托检测时装修公司方并不知情也未到场,送样检验的板材未经双方一致确认,因此法院不支持胡某某的说法,而装修公司垫付的500元检测费,按照合同约定胡某某须支付。法院判决驳回胡某某的起诉,并支付装修公司500元。
(本文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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