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关于房产的归属问题
■新快报记者 杨金霞
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如果把法律、婚姻、房产加一起呢?日前,最高法院全文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因为其中关于离婚时房产归哪一方的规定,与此前婚姻法中的规定有较大的改动。有业主说《意见稿》体现了公平,也有业主直言,“这简直是欺负女人放纵男人”……
有业内人士表示,目前新司法解释还在征求意见阶段,各种观点迭出无可厚非。广州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程磊则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以前的夫妻共有产权的争议点进行了明确,但对女性权益的保护的确不够。不过,她也表示,任何新的法律司法出台,都会有利有弊。因此,业主们更要懂法知法,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按照意见稿,对房屋产权究竟有哪些影响呢?
1 父母买房赠与不再共有
归属变化:父母指定赠与一方,房屋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谈起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80后”准业主小吴满腹苦水。原来父母给准备结婚的他买了一套房,但不同意在房产证上加上未来儿媳的名字,而女友非要在婚前把名加上。“这婚没准儿结不成了。”
解读:双方纠结点在于对权利的保护。以前的司法解释二规定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按照《意见稿》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程磊表示,该条款主要是针对年轻人的闪婚问题。目前年轻人结婚离婚非常随意,一旦离婚,父母用一生积蓄购买的房屋有一半就属于“外人”了,对于出资购房一方的父母显然不公平。《意见稿》明确了父母赠与对象的明确性,未受赠与的一方不得主张权利。
2 谁付首期房子就归谁
归属变化:夫妻离婚,支付房屋首付款者拥有房屋产权。案例:年近四十的家庭主妇林小姐,当初为了支持老公的事业,甘心在家做家庭妇女。现在老公事业有成,经常以应酬为由,夜不归宿,没有财政权的林小姐也无可奈何。对《意见稿》的第十一条规定,她禁不住担忧,“现在外面诱惑那么多,如果他以后找个年轻貌美的女孩,要和我离婚,我还要净身出户,我该怎么办?”
解读:在中国的婚姻关系当中,一直维持着共同财产制的惯例。比如,结婚8年之后,房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结婚4年后,贵重物品就是夫妻的共同财产。相比买房赠与新规定,最让女业主们“心寒”的就是《意见稿》中第十一条规定,其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3 婚前买房属于个人财产
归属变化:“婚前签约,婚后领证”,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案例:在天河上班的白领张先生是在结婚前签约买的房,结婚3个月后才领到房产证。按以前的司法解释房子认定是夫妻共有财产,现在《意见稿》将认定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我们感情很好,就是她凶了点,以后俺说话腰板儿可以挺得更直了。”张先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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