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新36条”)指出:“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
这一规定被一些业界人士解读为,监管部门可能允许民营资本控股村镇银行。5月24 日,某省银监局负责村镇银行监管的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这属于误读,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村镇银行不等于鼓励民间资本控股村镇银行,也不意味着民营资本可以单独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更不意味着三五个民营老板凑钱就可以办一家村镇银行。”
该人士续称,“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是银监会一贯的政策,但是按照现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就是说,真正鼓励的是“民间资本和银行一起去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但是村镇银行的第一大股东必须是银行”。
新36条的新意是,“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这就意味着,银监会可能修改《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的一个关键条款——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允许发起银行在村镇银行的持股比例低于20%。
但是“第一大股东必须是银行”这一条底线很难突破,前述人士称,这关系到风险控制问题。只有让银行当第一大股东,才能坐实母银行的风险兜底责任,也才能有效地控制风险。
“假如让民营资本控股,或者成为第一大股东主导村镇银行,全国可能一下子冒出上千家村镇银行,可能造成风险失控。”只要全国有一两家村镇银行出现风险,甚至遭到挤兑,对村镇银行的声誉都将是巨大的打击。
前述人士提醒说,新36条在“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之上有一个“帽子”,就是“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
同时,让民营资本控股村镇银行,也无助于解决村镇银行吸储难的问题。吸储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正是老百姓认为村镇银行是“私人老板开的银行”。
前述人士认为,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背后的含义是,银监会将不再鼓励一家银行独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因为,母银行在村镇银行中“一股独大”,村镇银行相当于母银行的附属机构,就和母银行的分支行没有区别,其独立法人机构的优势没有得到体现。
“村镇银行的股权多元化,特别是吸收所在县域的民营资本入股,可以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架构,有助于村镇银行迅速融入当地。”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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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资本控股村镇银行不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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