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百道网 作者:理查德•科蒂斯 翻译:小林
如果你认为现在的许可费收取如噩梦一般,那么托尼•伍德利夫在华尔街日报上用的词是:贪婪。
这是一个准确的字眼吗?我们可以这样假设。不过,如此简单地描述,对真正的复杂现实来说,就显得过于简单了,而且不幸的是,情况正在变得更为复杂。
许可费成本高昂
伍德利夫用一桩具有警示意义的小事表达了他的担忧,许可费成本太高了,“当我购买词作者乔•亨利的一句歌词的许可权时,他的唱片公司的母公司提出,我写的书,每销售7500册,就要收取150美元。假如我的书能卖一些,挣回不多的预付版税的话,那么许可费就占了全部收益的1.5%,而这么多钱,只是因为引用了亨利先生一句区区8个单词的歌词”。伍德利夫断然拒绝了唱片公司的报价,决定不引用亨利的歌词,改用公版作品的里的内容。他用大师般简洁的话说,“他的利益——或者说他们的利益,在此是否得到尊重,尚不清楚”。
关于许可费的争论,可以上溯至版权保护立法之初,数个世纪之前。这些立法尝试的目的是化解内容创作者从作品获利和作品服务于公共需要之间的紧张关系——或许冲突是个更为适合的字眼。伍德利夫的话一语中的,“尽管我们想给艺术家提供创作动力,但我们不能接受如此之高的艺术欣赏成本,艺术欣赏的成本太高了,以至于抑制了人们的艺术欣赏”。
出版社和版权代理每天都在走钢丝,为自己手上控制的智力资产做许可费定价,一方面声称这是授权者的权利和预算所在,另一方面声称这是艺术家作品的价值所在。对于授权方来说,许可费的定价看起来是合理的,但对于购买者来说,则是过于高昂的。这种争斗永无休止。除非是在数字时代下,这种争斗变得实在不靠谱,以至于终结争斗是赢取争斗的最好办法。
许可费收取在数字时代下变成了一场灾难
争斗必须终结,理由是出现了一种新的出版形态,也就是所谓的增效电子书。与上个世纪那种简单结集印刷方式不同,增效电子书将电影、录像、音乐、摄影、以及其他艺术形式容纳了进来。用现在流行的话来说,这种东西叫vook,是介于录像(video)和图书(book)之间的出版形态。
那又怎样呢?有问题吗?最近我在一个论坛上这样说,“增效电子书的许可费问题具有挑战性,里面涉及的授权问题实在太复杂了,以至于如果不想让增效电子书胎死腹中,就必须对现有的古老的授权体制做彻底的变革”。
尽管增效电子书以一种数字产品的面目出现,但实际上制作增效电子书的大部分流程,都是基于传统的、极端冗长繁琐的授权制度,这种制度,出版社和版权代理已经执行了一个世纪。这种制度的结果,对很多人来说,不过是摄影作者或者艺术家的名字出现在作品的文字说明之中;但要想使用其他来源的作品,就必须首先找到作品最初的出版地,最初它们是在哪里出版的。然后,必须查看作品出版时的出版合同条款。是不是一次性使用?还是版权购买者永久拥有了版权?如果是后者,那么就需要找到版权拥有者,跟他们协商授权事宜。如果你想在世界范围内使用该作品,那么你需要按照地理区域逐个结算许可费(如北美、英国、以及其他非英语地区,等等)。
这还是一个作品的使用许可问题。如果你用了十来个外面的内容,除了文字内容的版权,还有YouTube录像,还有电影片段,还有音乐和其他受版权保护的作品,那么整个许可费的结算过程将过于繁复冗长,以至于还不如放弃。
解决办法:变成一个文艺复兴时代的人
我得出的结论是,“必须找到更好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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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费收取在数字时代下已成为一场灾难
2 回复:许可费收取在数字时代下已成为一场灾难
yao62369322010-11-29 12:52:55 发表
有更好的办法吗?物物交换并不实际,尽管伍德利夫提出了这样的主张。他问一些诗人朋友,“我给你一本书加一顿饭,你能让我用你们的诗歌作品吗?”有些人觉得这样做很好,最后诗歌用到了书里。
马克•阿隆森在最近的纽约时报评论文章里提出一个更为现实的做法。他说,“对于电子书来说,新模式应该是这样的:不再根据估计印数确定许可费价格,电子书制作者根据一个时期的下载量支付许可费……如果版权拥有者根据实际下载量收费,那么一切问题都解决了。电子书下载的越多,原始版权拥有者收取的许可费就越多”。
不幸的是,阿隆森的办法中没有涉及电子书制作者如何将许可费在电影公司、作曲者、摄影师、录像拍摄者、以及大量其他作者之间分配的问题。他也没有解决如何权衡晦涩的期刊文章中的一段文字与大制作热门电影中的3分钟片段与热门流行音乐孰轻孰重的价值问题。他也没有告诉我们弱小的vook制作者如何通过进口渠道获得外国内容的使用许可,这些内容即使是几分钟的音乐也能把他们的预算涨爆。
阿隆森没有敢进入上述的问题领域,因为那完全是一个发散性的领域。很难想象我们在可以看到的未来里能够解决这个问题,即使这种激动人心的新出版门类完全要依靠授权机制上高效率。除非……
数年前,数字时代刚刚来临的时候,我写了一篇文章,认为未来的作者应该更像现在的电影制作人,编剧、制片、导演、剪辑、配乐的技术手段,统统用在自己作品的创作中。
我在文章里说,“这一天正在来临——比你们想象的要快得多——作者不再是文字内容的创作者。随着电子技术飞速发展,即使是未来学家也跟不上它们的脚步,新一代的读者正在出现,他们阅读的内容必须是互动性的,如果没有与其他媒介进行嫁接,就根本没人看。二十一世纪对‘作者’的定义与今天的相差太多,因为我们现在所接受的对作者的定义,还停留在很久以前书写员的时代”。
简言之,如果你拥有希区柯克电影制作的天才,罗杰斯和汉姆斯坦歌词写作的技巧,以及Cartier-Bresson的摄影天才,同时你还能拥有托尔斯泰那样的写作才华,那么你就可以自己制作增效电子书,而无需掏腰包购买许可了。你可能被提名为Vook大师,无疑这个奖项将授予vook的“导演”。这个时候,你一定要记得把获奖感言提前准备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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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阿隆森在最近的纽约时报评论文章里提出一个更为现实的做法。他说,“对于电子书来说,新模式应该是这样的:不再根据估计印数确定许可费价格,电子书制作者根据一个时期的下载量支付许可费……如果版权拥有者根据实际下载量收费,那么一切问题都解决了。电子书下载的越多,原始版权拥有者收取的许可费就越多”。
不幸的是,阿隆森的办法中没有涉及电子书制作者如何将许可费在电影公司、作曲者、摄影师、录像拍摄者、以及大量其他作者之间分配的问题。他也没有解决如何权衡晦涩的期刊文章中的一段文字与大制作热门电影中的3分钟片段与热门流行音乐孰轻孰重的价值问题。他也没有告诉我们弱小的vook制作者如何通过进口渠道获得外国内容的使用许可,这些内容即使是几分钟的音乐也能把他们的预算涨爆。
阿隆森没有敢进入上述的问题领域,因为那完全是一个发散性的领域。很难想象我们在可以看到的未来里能够解决这个问题,即使这种激动人心的新出版门类完全要依靠授权机制上高效率。除非……
数年前,数字时代刚刚来临的时候,我写了一篇文章,认为未来的作者应该更像现在的电影制作人,编剧、制片、导演、剪辑、配乐的技术手段,统统用在自己作品的创作中。
我在文章里说,“这一天正在来临——比你们想象的要快得多——作者不再是文字内容的创作者。随着电子技术飞速发展,即使是未来学家也跟不上它们的脚步,新一代的读者正在出现,他们阅读的内容必须是互动性的,如果没有与其他媒介进行嫁接,就根本没人看。二十一世纪对‘作者’的定义与今天的相差太多,因为我们现在所接受的对作者的定义,还停留在很久以前书写员的时代”。
简言之,如果你拥有希区柯克电影制作的天才,罗杰斯和汉姆斯坦歌词写作的技巧,以及Cartier-Bresson的摄影天才,同时你还能拥有托尔斯泰那样的写作才华,那么你就可以自己制作增效电子书,而无需掏腰包购买许可了。你可能被提名为Vook大师,无疑这个奖项将授予vook的“导演”。这个时候,你一定要记得把获奖感言提前准备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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