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忘关水龙头,楼上住户的水漏到楼下住户家,导致装修受损,两家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对簿公堂。福田法院一审判楼上住户赔偿楼下住户2万元,楼上住户不服上诉。市中级法院日前对此案进行了二审。
原告:两次漏水家中被水浸
原告王女士和被告李小姐均是福田某小区业主,李小姐住王女士楼上。
王女士起诉称,2007年6月14日,因李小姐忘记关水龙头,水漏到楼下王女士家,致使王女士家大面积被水浸泡,2008年4月14日,同样的事再次发生。
事发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王女士委托一家装饰顾问公司,对家中损失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显示为1.8万余元,王女士为此支付了1000元评估费。因为楼上漏水事件的发生,王女士家需要重新装修,不得不暂时另行租房。于是,她告上法院,要求李小姐承担装修损失、评估费、租房及搬家费用,共计2.5万余元。
被告:所报损失存在虚高
李小姐在一审时辩称,王女士陈述不完全属实,2007年6月14日发生漏水致其家中受损确有其事,但2008年4月14日的漏水事件自己没有过错,也不应承担责任。同时,王女士提交的受损评估报告出具时间为2007年11月,距事发已经5个月,且系王女士单方作出,因此不予认可,她认为王女士的损失不应超过1.5万元。同时,王女士装修需租房,但只需1个月即可,没有理由要求两个月的房租。
一审:酌情判赔2万元
福田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被告家中漏水导致原告家庭装修受损,已对原告生活造成不便,损害了作为相邻一方的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对此作出赔偿。但原告出具的评估报告是其单方聘请评估单位进行,且是在事发后5个月后作出,被告不予认可,法院因此不予采信。被告自认对原告造成1.5万元的损失,法院予以采信。同时,法院将装修期间王女士的租房和搬家费用酌定为5000元,总共判决被告李小姐赔偿原告王女士2万元。
二审:法官主持双方调解
李小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二审时,她表示自己没认可1.5万元的装修费用,一审判决曲解了自己的意思,导致自己承担的赔偿费用过高。王女士一方则表示认可一审判决,希望二审维持原判。主审法官在征求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了调解。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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