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福建省物价局获悉,从12月1日起,福建省将对水泥价格实施临时干预措施,并根据市场价格情况适时解除。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的规定,12月1日起,省内所有水泥厂水泥出厂价不得高于2010年11月上旬的加权平均出厂价,即以11月1日至10日除甲供合同和直供重点工程合同外的加权平均出厂价作为最高限价。对甲供和福建省内厂家直供重点工程,并已签订合同的水泥企业,供需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价。
此外,对在福建省内销售的所有水泥经营者,同城销售仅限一道批发环节,进销差率不得超过5%(不含运杂费)。福建省物价局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测预警,开展成本跟踪调查和价格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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