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总局30日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等三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通知指出,因个人持有限售股中存在部分限售股成本原值不明确,导致无法准确计算全部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一律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作为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通知指出,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复该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