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财政部等三部门11月30日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份名为《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还对限售股界定、应纳税情形、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及征收管理做出具体规定。
《通知》规定,应纳税情形具体包括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应纳税情形还包括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以及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根据《通知》规定,不同情形下的转让限售股,将采取不同的计税方式计算应纳个税所得额以及征收管理方式。
财政部要求,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需由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款的,应在客户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供证券机构扣缴税款,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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