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对艾滋人的接纳度依然有限,慈善组织“智行基金会”在广州开展的艾滋病拥抱关怀行动,
响应者寥寥羊城晚报记者刘琳摄
羊城晚报11月30日报道:在第23个“世界艾滋病日”前夕,备受关注的“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原告、来自安徽省安庆市的小吴(化名),通过代理律师向安庆市中院递交上诉状,争取自己的就业权。与此同时,小吴还致信多个艾滋病防治宣传大使,公开唿吁“请给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工作的机会,不要将他们排除在社会之外!”
温家宝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
就医就业入学不能歧视“艾滋人”
新华社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
会议确定了八项政策措施:(一)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二)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三)扩大预防母婴传播覆盖面,有效减少新生儿感染。(四)扩大综合干预覆盖面,遏制艾滋病病毒传播。(五)扩大抗病毒治疗覆盖面。(六)加强血液安全管理,保障临床用血安全。(七)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关怀救助,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福利保障政策,努力消除歧视,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八)加强艾滋病防治队伍建设,促进科研和科技成果转化,提高防治能力和水平。
广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可以录用为公务员
2005年6月,广东最新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开始正式试行,新标准将原来“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的标准删去了“及其病毒携带者”内容,另对肝炎、急性肾炎的表述改动较大。
这是全国范围内第一个取消艾滋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为公务员的就业歧视规定的省份,也是第一个将公务员录用标准与宪法、劳动法等相符合的省份。
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三、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我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应受到歧视。
另外,《就业促进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传染病防治法》也有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2006年3月1日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骆苹赵仲炜)
回放:体检报告断送了教师梦
今年刚刚大学毕业的小吴参加了安庆市教育局组织的安庆市直学校教师招聘考试,笔试和面试的成绩全部都遥遥领先。接到了体检通知书的小吴以为很快就能够圆自己的教师梦,谁知就是在体检上出了问题———艾滋病检测呈阳性。同一时间,安庆市教育局的拒绝录用通知书也到了他的手里。小吴一纸诉状将安庆市教育局告上法庭。
今年10月13日,此案在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安庆市教育局辩称,此次招聘考试“体检参照公务员招考标准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中规定:“HIV感染的诊断一经确定,即作体检不合格结论”。
11月12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小吴的所有诉讼请求。法院称:“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原告体检不合格,不符合《教师法》对从事教师职业身体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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