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房产税的争论,至今似乎仍无定论。之前,有某专家谈到,征收房地产税是一种常识。他提出的理由是:
1.个人收入都要交个人收入所得税,那么住房交易巨额的收入交住房交易所得税理所当然;
2.在发达的市场国家,住房都要征物业税;
3.无论是产权的界定还是产权保护都得由政府提供种种服务;
4.通过财产税的征收或住房保有税的征收就能够弥补个人所得税的制度的漏洞与税制不足;
5.房产税是遏制房地产投机炒作及房地产泡沫的主要手段。
这种逻辑能力之低下,令人震惊。
1.居民缴纳了A种税就是必须缴纳B种税的理由?这是哪个老师教给你的理由?买房的人支付了沉重的税费,都被称为“房奴”了,哪里获得了什么收入?真正从住房交易中获利丰厚的,除了开发商就是地方政府,开发商已经缴纳了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但地方政府却从未缴纳“政府所得税”。
2.市场国家的居民,的确是既要买地又要买房。但跟中国不同的地方在于:买地的钱是交给另一个居民,而不是国家。那么,房地产的繁荣并不导致政府的荷包越来越鼓,而是居民的收入越来越高。而我们的政府却在垄断土地买方和土地卖方的过程中,利用“双边垄断”抽取了高昂的土地出让金。现在又要再次抽取房产税。这相当于“双重征税”。
3.居民缴纳各种税负,的确是换取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因此,这一点说明这位专家至少还是懂得“税是一种交易”的道理的。但是他却只是从总体的角度谈逻辑,没有落实到具体的居民自己去算这笔账。
4.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确存在漏洞,但合理的解决方案,显然不是用“房产税”去贴补漏洞,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夏杰长认为堵塞个人所得税制度漏洞的方法,是向“分类综合所得税”转轨。
5.很奇怪,这位专家仅仅唿吁遏制房地产投机炒作,为何不唿吁遏制股票市场的投机炒作?还有,按照其逻辑推演,买房卖房是“投机”,要打击。那么买地卖地甚至囤地的地方政府更是投机,你准备出台什么“税种”打击他们?
在市场经济国家,我承认“征收房产税是一种常识”,但这个常识是建立在以下一系列常识的基础上:
1.土地私有更是常识。在土地国有的我国征房产税我也不反对,那请先将居民购房产时支付的土地款退回来。
2.缴税是纳税人的义务,那么,“纳税人的权利”是什么?在这些专家的字典里,从来就没有这个常识。只讲纳税人的义务,不提纳税人的权利,那是将纳税看成“上贡”,看成“拔鹅毛”和“割韭菜”。
3.纳税人权利这个常识,还意味着每个纳税人都必须靠自己(而非像某些“学者”强行“代表”纳税人)去衡量:自己所缴纳的税负,和自己所获得的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之间,是否均衡。纳税人权利还意味着选举权。这意味着那些花老百姓的税收如同流水的“官员”,都会被选下去,换上“便宜”的政府官员上来。
有关房产税的争论,至今似乎仍无定论。
1.个人收入都要交个人收入所得税,那么住房交易巨额的收入交住房交易所得税理所当然;2.在发达的市场国家,住房都要征物业税;3.无论是产权的界定还是产权保护都得由政府提供种种服务;4.通过财产税的征收或住房保有税的征收就能够弥补个人所得税的制度的漏洞与税制不足;5.房产税是遏制房地产投机炒作及房地产泡沫的主要手段。
这种逻辑能力之低下,令人震惊。
1.居民缴纳了A种税就是必须缴纳B种税的理由?这是哪个老师教给你的理由?买房的人支付了沉重的税费,都被称为“房奴”了,哪里获得了什么收入?真正从住房交易中获利丰厚的,除了开发商就是地方政府,开发商已经缴纳了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但地方政府却从未缴纳“政府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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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啸鸣:征收房产税要如何才称得上“常识”
2 回复:邹啸鸣:征收房产税要如何才称得上“常识”
御宅雪球2010-12-01 19:45:00 发表
2.市场国家的居民,的确是既要买地又要买房。
3.居民缴纳各种税负,的确是换取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
4.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确存在漏洞,但合理的解决方案,显然不是用“房产税”去贴补漏洞,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夏杰长认为堵塞个人所得税制度漏洞的方法,是向“分类综合所得税”转轨。
5.很奇怪,这位专家仅仅唿吁遏制房地产投机炒作,为何不唿吁遏制股票市场的投机炒作?还有,按照其逻辑推演,买房卖房是“投机”,要打击。
在市场经济国家,我承认“征收房产税是一种常识”,但这个常识是建立在以下一系列常识的基础上:1.土地私有更是常识。
2.缴税是纳税人的义务,那么,“纳税人的权利”是什么?在这些专家的字典里,从来就没有这个常识。
3.纳税人权利这个常识,还意味着每个纳税人都必须靠自己(而非像某些“学者”强行“代表”纳税人)去衡量:自己所缴纳的税负,和自己所获得的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之间,是否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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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居民缴纳各种税负,的确是换取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
4.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确存在漏洞,但合理的解决方案,显然不是用“房产税”去贴补漏洞,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夏杰长认为堵塞个人所得税制度漏洞的方法,是向“分类综合所得税”转轨。
5.很奇怪,这位专家仅仅唿吁遏制房地产投机炒作,为何不唿吁遏制股票市场的投机炒作?还有,按照其逻辑推演,买房卖房是“投机”,要打击。
在市场经济国家,我承认“征收房产税是一种常识”,但这个常识是建立在以下一系列常识的基础上:1.土地私有更是常识。
2.缴税是纳税人的义务,那么,“纳税人的权利”是什么?在这些专家的字典里,从来就没有这个常识。
3.纳税人权利这个常识,还意味着每个纳税人都必须靠自己(而非像某些“学者”强行“代表”纳税人)去衡量:自己所缴纳的税负,和自己所获得的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之间,是否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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