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业和收入分配司副司长纪宁日前说,我国应该主要通过8大类措施加快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这是自财政部上次对个税改革做出回应之后,政府部门首次正面提出了收入分配改革的相关细则。
如坊间舆论公认,当前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存在明显的“三个集中”倾向:从社会和政府角度看,财富不断向政府集中。近几年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不断上升,从1994年的10.39%提高到2009年的20.04%;从劳方和资方角度看,劳动报酬占比持续下降。1996年至2007年,我国劳动报酬总额占GDP的比重从53.4%下降到39.7%;从普通行业和垄断行业角度看,财富不断向垄断行业集中。
与此作为印证的是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一个数据——上半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757元,同比增长10.2%,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5%;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3078元,增长12.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5%。国内城镇居民收入增速,不仅低于今年上半年11.1%的GDP增速,更大幅低于上半年全国财政增长27.6%的增速。
从目前而言,虽然由国资委对其垄断性行业的工资水平进行规范,但是这些都只是一个制度内的规范,对于制度外的问题则无法解决。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目前电力、电信、金融、保险、烟草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至3倍,如果再加上住房、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至10倍之间。可见,解决垄断行业的工资收入差距过大问题就得从体制外才能够得到解决。
虽然,今年以来我国大部分地区都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但是这显然不可能对提高中低收入阶层的收入起到多大效果。尤其是农民工的收入过低问题,这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据悉,2008年广州、深圳、杭州等长三角、珠三角九个城市,出口加工企业中农民工平均工资不到当地城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0%。此外,我国的劳动者在企业地位中处于明显的不利,无法享受到企业发展带来的效益。作为中国居民收入主要渠道的工资收入,在生产要素中的分配比例偏低,仅占企业运营成本不到10%,远低于发达国家的50%。
更为重要的一点,收入分配改革不能只考虑工资,工资属于第一次分配范畴,而个人所得税属于第二次分配范畴。在第一次分配中出现的差距,要用个税来调节,最后达到分配公平,使全体人民走向共同富裕,过上有尊严的生活。财政部公布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显示,近年来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约为50%左右。
从收入分配的角度而言,个税政策的核心问题是谁真正承担了最重的税收负担,也就是说,哪个阶层交纳了最大比例的税收。就我国的税制来说,很显然是一个让穷人多交税的畸形结构。而从整个税制的问题看,不仅体现在起征点畸低,更体现在缺乏一个体现公平与效率的总体制度架构体系,在个税征收上既没有实行国际广泛实施的综合所得税制,也根本不考虑纳税人家庭的实际。从而在税负的实际分配上严重偏离了公平和正义,丧失了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最基本的功能。因此,要改变这种穷人多交税的不合理的税制,不仅要适时提高个税起征点,还需要对目前的个税体制进行调整。
总之一句话,当前的收入分配改革不光是要从初次分配做出调整,还需要对再次分配上作出相应的改革,唯如此,才能有效地解决我国当前收入分配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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