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消息,10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推出了新股发行体制第二阶段改革措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巡视员兼副主任王林做客新华网,为网友权威解读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问题,以下为精彩摘要:
[主持人]新股发行体制为什么进行改革?
[王林]我们国家资本市场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发展起来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是一个渐进式的改革过程,我国的新股发行定价制度改革实际上也是围绕着逐步放松行政管制、不断提高市场化目标展开的。我们国家在早期新股发行过程中,尤其是1993年的《公司法》和1998年的《证券法》均规定,新股发行价格需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在2005年以前,受各方面条件的限制,主要采用限定发行市盈率上限的方式管理新股价格。几乎所有企业,不分行业和经营类型,其新股定价均未超过我会确定的市盈率上限。这种定价方式操作便利但与市场主体的判断和意愿分割,不能体现不同公司的不同价值,股票一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发挥很不充分。
2004年修订的《证券法》删除了新股发行价格须经监管部门核准的规定。我会依据法律调整,对股票发行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于2005年初推出了询价制度,采用发达市场通行的向机构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方式确定新股发行价格,在市场化方向迈出重要一步。询价制度把市场力量即买卖双方的判断和意愿引入到发行价格的确定上来,体现了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律,得到市场参与各方的广泛认可。询价制度实施以来,众多优质企业先后在A股市场上市融资,其中包括一批金融、能源、交通等国民经济重点骨干企业,实现了“A+H”同步发行上市。询价制的实施,拓展了市场的基础和深度,股票的价格发现功能得到明显改善,资源配置效率明显提高。
我国的资本市场仍然是发展中的市场,处于“新兴+转轨”的发展阶段,这个特点决定了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和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一个不断调整、优化的过程。询价制度较之于此前的严格行政管制下的定价是一次重要改革,但是随着实体经济对资本市场的要求越来越高,现行询价制度进一步市场化的内在要求也越来越显现。这在客观上要求我们在总结询价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在发展中不断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
为了进一步健全新股发行体制、强化市场约束机制,2009年6月10日中国证监会又启动了新一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本次改革继续市场化改革方向不动摇,紧紧围绕定价和发行、承销方式两个关键环节,完善制度安排,强化市场约束。改革的方向是力图通过完善制度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推动发行人、投资者、承销商等市场主体归位尽责,重视中小投资者的参与意愿,使新股价格更能反映市场选择,市场主体的行为更加慎重自律,促进长期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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