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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

1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
虫族2010-12-12 21:42:53 发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己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29,940,000股。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0年12月13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2009年12月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200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并于2009 年12 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目前股份总额10000万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7500万股。
2010年4月21日派发现金股利每10股派1元。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为股东马苑文、谢丽红、马苑梅、贝俊岳、陈华誉、张戈林、何喜森、陆胖娟、陆文琴、张丽臣、黎燕芳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马苑文、谢丽红、马苑梅、贝俊岳、陈华誉、张戈林、陆胖娟、陆文琴、张丽臣和黎燕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何喜森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述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其也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0年12月13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9,94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29.94%。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11人。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增加
减少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75,000,000
315,000
29,940,000
45,375,000


1、IPO前发行限售-个人
43,000,000
0
29,940,000
13,060,000


2、IPO前发行限售-法人
32,000,000
0
0
32,000,000


3、高管股份
0
315,000
0
315,0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5,000,000
29,625,000
0
54,625,000


三、总股本
100,000,000
0
0
100,000,000



注:何喜森为公司监事会主席,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5、股份变动情况表:


序号
股东全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本次实际可流通数量
备注


1
马苑文
14,500,000
14,500,000
14,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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虫族2010-12-12 21:42:53 发表
2
谢丽红
8,000,000
8,000,000
8,000,000



3
马苑梅
4,500,000
4,500,000
4,500,000



4
贝俊岳
540,000
540,000
540,000



5
陈华誉
500,000
500,000
500,000



6
张戈林
500,000
500,000
500,000



7
何喜森
420,000
420,000
105,000



8
陆胖娟
350,000
350,000
350,000



9
陆文琴
330,000
330,000
330,000



10
张丽臣
200,000
200,000
200,000



11
黎燕芳
100,000
100,000
100,000




合计
29,940,000
29,940,000
29,625,000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人竺勇、胡亦非认为: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行为;
3、马苑文等11 名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股东所持有的限售股份自2010年12月13日起已经具备了上市流通的资格;
4、将会督促公司提醒上述股东,在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起至所持股份上市流通之日间继续履行其股份锁定承诺。
五、备查文件
1、《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的核查意见》;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己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29,940,000股。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0年12月13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2009年12月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200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并于2009 年12 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0年4月21日派发现金股利每10股派1元。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为股东马苑文、谢丽红、马苑梅、贝俊岳、陈华誉、张戈林、何喜森、陆胖娟、陆文琴、张丽臣、黎燕芳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马苑文、谢丽红、马苑梅、贝俊岳、陈华誉、张戈林、陆胖娟、陆文琴、张丽臣和黎燕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
回复该发言
3 回复: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
虫族2010-12-12 21:42:53 发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何喜森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述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其也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0年12月13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9,94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29.94%。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11人。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本次变动后增加减少一、有限售条件股份75,000,000315,00029,940,00045,375,0001、IPO前发行限售-个人43,000,000029,940,00013,060,0002、IPO前发行限售-法人32,000,0000032,000,0003、高管股份0315,0000315,000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5,000,00029,625,000054,625,000三、总股本100,000,00000100,000,000注:何喜森为公司监事会主席,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5、股份变动情况表:序号股东全称所持限售股份总数本次解除限售数量本次实际可流通数量备注1马苑文14,500,00014,500,00014,500,0002谢丽红8,000,0008,000,0008,000,0003马苑梅4,500,0004,500,0004,500,0004贝俊岳540,000540,000540,0005陈华誉500,000500,000500,0006张戈林500,000500,000500,0007何喜森420,000420,000105,0008陆胖娟350,000350,000350,0009陆文琴330,000330,000330,00010张丽臣200,000200,000200,00011黎燕芳100,000100,000100,000合计29,940,00029,940,00029,625,000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人竺勇、胡亦非认为: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行为;3、马苑文等11 名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股东所持有的限售股份自2010年12月13日起已经具备了上市流通的资格;4、将会督促公司提醒上述股东,在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起至所持股份上市流通之日间继续履行其股份锁定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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