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并表示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新股发行体制的第二阶段改革。
这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主要集中于: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充实网下机构投资者,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以及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等四个方面。其中允许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参与询价、加强询价机构报价信息透明度等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新股发行定价的市场化效率。
应该说,始自2009年6月20日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为新股发行机制注入了市场化气息。然而,在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下,一些令人困扰的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比如,众所周知的是,询价对象报价紊乱、上市公司超募资金、保荐机构失信、新股发行市盈率过高,以及新股破发频繁等问题还需要在下一步改革中继续加以努力。2008年中小板平均发行市盈率为26.6倍,而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至今,中小板的平均市盈率接近50倍,而创业板的发行市盈率则更是很高。过高的新股发行价使得破发问题司空见惯,当前首日破发的新股正呈扩展态势。
显然,是次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正是旨在遏制和缓解当前新股高发行价问题,即改革带有明显的定价调控色彩。这使得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思路未能走出市场机制工具化的韵味——新股发行制度的市场机制是一种有管理的市场化,市场机制尚不能游离于监管的发行审核。
无须讳言,定价机制是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通过强化新股报价申购和配售的约束机制,引入私募参与询价,以及加强询价机构的信息透明度等,确实可以缓解当前询价市场盲目报价、内幕交易、新股发行价泡沫化等问题。但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下,新股定价过高和首日破发并存之局面,则并不是因为新股发行制度开始市场化所必然带来的结果,而是因为当前新股发行体制市场化程度不高、市场机制在新股发行定价下自由运行的空间有限所致。
事实上,当前新股上市依然实行严格的发审委发行审核机制,哪些企业符合上市条件,能否最终上市关键还是需要获得各板块发审委的审核。虽然当前发审委已经开始淡化对新股发行定价的审核,但其对待上市公司盈利状况、信息真实与否等进行实质性审核,实际上如同为待上市的公司进行了监管信用背书。这种监管信用背书本身是投资者判研新股定价合理性与否的重要参照。
毕竟,上市公司的盈利状况、信息可信度等是市场投资者判断该上市公司发行定价的主要评价基础,它直接决定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询价区间的合理性,而发审委对这些基础性定价信息的实质性审核,给市场投资者传导出的信号是这些数据符合真实性要求,从而在客观上影响投资者的定价判断。
同时,相关发审制度也需要加以完善。发审部门在有限时间内就决定发行人是否满足上市条件,以及上市材料的真实性,应该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一方面导致了有限监管资源的分配失当问题——它牵制了监管资源在事中和事后合规监管的投入,很容易使监管资源的配比出现头重脚轻的局面;另一方面则影响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转,事实上新股能否上市应该交予市场,通过市场投资者与发行人、保荐人的互动式博弈来决定发行人能否上市。
显然,监管层掌握新股上市的决定权,使得本属于新股能否上市的市场选择性问题,变成了单纯的新股定价高低问题。而单纯改革新股定价机制,在新股上市的市场化选择机制上却未能有效实现其市场化的甄别机制,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将需要更加全面,而新股定价机制需要有效地实现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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