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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国乘用车联席会议在发布10月份全国乘用车产销分析时,公布了对新车船税草案的一些质疑的解释:
1、车船税是财产税,全世界都对汽车和房地产征收财产税,因此合并到其他税中的建议不可行,这里没有重复缴税的问题。制定税法其实不必征求车主的意见,但国家征求车主意见,最后是要集中成于国于民都利大于弊的决策。
2、认为车船税增幅大的建议人大已采纳。审议前是1升以下的乘用车税额不变,并且按照排量的增大,税额也增大。审议后新华社的报道变为1.6升以下的乘用车税额不变或降低,1.6-2.5升的乘用车税额适度提高,2.5升以上的乘用车税额较大提高。
3、按排量征收汽车税是大多数国家的惯例,税收增加总额并不高,乘联会测算约增加40-70亿元,车主平均每年使用费增加为0.6%,而且主要是大排量车主多缴税,小排量车主交的税减少,对汽车市场不会有明显的影响。
4、不按车价缴税是由于征税成本过高。因为车价是变化的,汽车每年都会较大幅贬值,另外保值率、残值、破损度都会在缴税时出现扯皮。汽车5年就可以折旧完,五年后在用的汽车缴不缴税?按车价缴税,不利于技术进步,因技术进步的产品价格升高,缴税额也增多。根据外资企业也享受国民待遇的WTO准则,无法给低价的自主品牌汽车优惠,国家只能在其他方面给以倾斜。
5、按排量征收累进的汽车税,有鼓励小排量车,抑制大排量车的作用,对节能减排有作用。但节能减排,不是一个政策能全部解决的,而是要靠今后与汽车有关的所有税费政策改革后,通过整个税费体系共同发力。
6、车船税法草案中确实存在一些应修改的问题,乘联会将通过正常渠道用专题报告的形式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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