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等费用将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
12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并提出实行“一费制”。
意见指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中,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可在原来分项收费标准总和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
意见称,一般诊疗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全国平均数为10元左右,各地的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由各省(区、市)有关部门综合考虑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服务能力利用率、医务人员劳务成本、医保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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