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28万元的红木家具,所用材质究竟是不是红木?何先生为此和销售商“斗争”了3年。今天上午,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销售商赔偿何先生56万元。
2007年8月,何先生与北京某家具销售商签订家具买卖合同,购买紫檀属全花梨木五斗柜等家具36件,双方特别约定,以上所售家具木材依据国家红木标准GB/18107-2000属全红木制品,假一赔二。何先生收货后,委托北京市木材家具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鉴定,检验结论为:因上述家具中含有边材,边材不能称作红酸枝或花梨木。对此结论,销售商不予认可。后何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销售商双倍赔偿货款。
销售商辩解说,北京市场的行业惯例是全红木家具都含有一定的边材,边材只是在一些零部件的部位上使用,这根本不是假货,也不应该适用“假一赔二”。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合同中的“假货”并非通常意义所说的假冒伪劣,而仅仅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全红木”品质即设定为“假”。法官同时强调,销售商的错误仅仅在于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不是欺诈行为。经审理,一中院判决销售商按“假一赔二”的约定,赔偿何先生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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