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霸机、罢乘、闹事索赔的旅客,航空公司会将其列入“暂无能力服务的旅客名单”。被列入该名单的旅客按规定将在三年内无法乘坐该航空公司的飞机。
春秋航空公司11月30日在沈阳表示,重新启动黑名单制度,对于霸机、罢乘、闹事索赔的旅客,航空公司会将其列入“暂无能力服务的旅客名单”。被列入该名单的旅客按规定将在三年内无法乘坐该航空公司的飞机。
拒绝服务“闹事”旅客
早在2007年,春秋航空就已经在别的城市开始执行上述举措,之前也在个别城市执行过。
春秋航空公司新闻发言人张磊表示,2010年5月1日世博开始至今,春秋航空有12个航班的678位旅客霸机、罢乘索赔,占此期间旅客的0.02%,这些人已被列入名单。张磊说,这些举措是一种社会成本和公司成本最小化的办法,也是航空公司万不得已的无奈之举。而此举也是经过民航局听证会同意的,符合相关流程和规定。
这份名单是随时滚动的,如果当事人对于公司条款并未直接知情,在
重新看阅条款后觉得可以继续认同航空公司的服务,只要本人传真一份签名同意书,公司系统会将其撤出名单。
被批准“延误不赔偿”
春秋航空是目前国内航空公司中唯一一家有“黑名单”制度的,原因是作为中国唯一一家低成本航空公司,经民航局等主管部门批准,春秋航空的航班延误,是不负责赔偿的。除此之外,春秋还实行不免费供应餐食、托运行李不超15公斤等差异化服务。
春秋航空董事长王正华坦言,在这些差异化服务中,不供餐服务旅客接受起来问题不大,“行李额度问题有点难度但也还好,最大的难度是延误不赔偿。”春秋认为,之所以延误不赔偿容易引起问题,与一些假代理、假网站有很大关系。春秋的网站上,差异化服务相关条款的字体都加大、加粗以提醒旅客,但是如果是从假代理、假网站买的票,旅客根本不知道这些条款,一旦发
生航班延误,就容易情绪激动。
名单不违反合同法
春秋航空公司列“暂无能力服务的旅客名单”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
辽宁诚铭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大军表示,依据《合同法》规定,航空公司和乘客之间属于运输合同关系,乘客在履行选择权的同时,航空公司也有选择权。从这点来说,春秋航空的做法并不违反合同法。
但此前也有人提出,如果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选择权,春秋的做法是否剥夺了乘客的选择权。
对此,秦大军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是指为了日常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乘客购买机票不算日常生活消费。但他也表示春秋航空对于任何原因延误都不赔偿的条款是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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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司延误4小时以上才赔
对于因航班晚点的赔付,国内其他航空公司一般参考的是2004年6月民航局发布的《对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
一般来说,因航空公司原因延误4-8小时(含8小时),向旅客提供价值300元的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是人民币200元;
延误8小时以上,向旅客提供价值450元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是人民币300元。
但是,因为《指导意见》并没有制订统一的“民航延误航班赔偿标准”,航空公司执行起来随机性比较大,因此航班延误后往往会引发一些矛盾。
春秋航空在蓉仅一条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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