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 顾文剑 通讯员 章伟聪
登机时被告知随身携带的行李超重,不愿支付超重行李费的郑先生与航空公司发生争执,最终未能成行,发生退票损失285元。郑先生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退票费、误工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285元。近日,长宁法院一审驳回郑先生的诉讼请求。
退票产生285元损失
去年6月,通过春秋航空公司网站,郑先生购买了一张从上海虹桥到昆明巫家坝的机票。出发当天,郑先生带了两件行李。将其中的大件行李办理托运后,郑先生提着手提箱准备登机。让郑先生未料到的是,登机口的工作人员要求对手提箱称重。这一称,双方发生了矛盾。
原来,郑先生托运的大件行李重14公斤,手提箱重4.4公斤,加在一起,超过了春秋航空公司规定的15公斤的免费行李额。工作人员告诉郑先生,须按每公斤28.5元的标准支付超重行李费才能登机。不愿付费的郑先生与工作人员争执起来,并最终退掉了这一航班的机票,并发生退票损失285元。
今年7月,郑先生向长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春秋航空公司赔偿其退票费等相应损失。
法院判乘客违约在先
春秋航空公司向法庭辩称,公司关于免费行李额、超重部分行李的收费标准以及退票费等,均在网站的相应网页上有详尽明确的告知,而且登录者必须阅知确认上述内容后,才能进入下一界面操作,进而完成订票。因此,公司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调查,法庭确认被告的上述说法属实。
法庭认为,郑先生在登机前拒绝按照约定办理超重行李的托运手续,属于违约在先,被告有权拒绝履行相应运输义务,而郑先生自行退票,被告按照约定收取退票费也并无不当。因此,郑先生以被告违约为由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庭不予支持。法院故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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