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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拆”拟取消 开发商不得参与搬迁

1 “行政强拆”拟取消 开发商不得参与搬迁
小不点972010-12-16 11:32:21 发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规定,强制搬迁将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CFP图片
综合新华社报道
国务院法制办15日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再度就“新拆迁条例”立法征求公众意见。根据意见规定,强制搬迁将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意见还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拟取消行政强制搬迁
[征求意见稿摘录]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专家点评]按照现行条例规定,政府既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搬迁,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搬迁。新的征求意见稿中取消了行政强制搬迁,规定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可以对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进行审查,如果法院认为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明显违法,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同时,新征求意见稿也保留了强制搬迁的手段,对于提出不合理要求的“钉子户”,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强制执行,遏制极个别“钉子户”的膨胀欲望。
取消开发商拆迁资格
[征求意见稿摘录]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专家点评]按照现行规定,建设单位是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单位实施拆迁。第二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承担具体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暴力搬迁将追究刑责
[征求意见稿摘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专家点评]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中已经对禁止暴力搬迁作出了规定。现在的规定限制更加严格,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以非法方式强迫搬迁。
而且,新征求意见稿中还明确规定,非法强迫搬迁的单位和个人,不但要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还要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拆迁人选定评估机构
[征求意见稿摘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
[专家点评]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对于补偿,只是规定征收房屋参考评估由市场价格来确定补偿标准。新的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三个方面:一是房屋本身价值;二是征收房屋造成搬迁和临时安置,对这个费用也给予补偿;三是有些房屋不是用来居住的,是用来生产经营的,如果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也要给予补偿。
旧城改造须人大审议通过
[征求意见稿摘录]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
[专家点评]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有关危旧房改造需经90%被征收人同意和补偿方案需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补偿协议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新征求意见稿中将其修改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界定公共利益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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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回复:“行政强拆”拟取消 开发商不得参与搬迁
小不点972010-12-16 11:32:21 发表
[征求意见稿摘录]建设项目都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明确因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以及教科文卫体、资源环保、防灾减灾、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以及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需要可以实行房屋征收。
[专家点评]按照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城市房屋和农村土地房屋,应当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但对“公共利益”的范围,没有具体规定。新征求意见稿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比较宽泛,这是出于对现阶段中国国情的考虑。只要对被征收人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给予公平补偿,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利益就不会对立,而是可以统一的。
违建不补偿,回迁应就近
[征求意见稿摘录]确认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专家点评]有些由于历史原因形成房屋手续不全的,应当先由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处理。
涉及到旧城区改建的,被征收人有权回迁。这是在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中就予以了明确。新征求意见稿中对回迁又作了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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