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30证券简称:杭氧股份公告编号:2010-32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浙江恒逸“氮气”和“二氧化碳尾气回收”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任何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募集资金情况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649号文核准,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1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8.00元/股,截止2010年6月4日,已收到募集资金总额为1,278,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1,237,339,195.95元。在扣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781,400,000元后,结余超募资金455,939,195.95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并出具了天健验[2010]153号验资报告。
二、拟投资项目的情况
1、项目概况
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PTA、聚酯纺丝、化纤加弹和从事金融投资、进出口业务和房地产开发的大型民营企业集团,拥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连续多年跻身中国企业500强、浙江百强企业行列。
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萧山临江工业园区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浙江恒逸己内酰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己内酰胺公司)正在建设年产20万吨己内酰胺大型联合装置。目前20万吨/年己内酰胺项目的设备已采购订货,工程土建及建安工程的招标工作已完成,并已全面开始动工。己内酰胺的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氮气并有二氧化碳尾气产生,己内酰胺公司就氮气供应和二氧化碳回收项目进行了招标。经投标角逐,杭氧股份中标己内酰胺公司的氮气供应和二氧化碳回收项目,该项目的总投资预计为6740万元人民币。
为了实施上述项目,杭氧股份拟在萧山临江工业区(己内酰胺公司内)全资设立杭州萧山杭氧气体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气体公司”),并通过该公司投资建设一套3,000m3/h的纯氮空分设备和一套年产20万吨二氧化碳回收装置,气体公司的注册资本拟为2,000万元,由杭氧股份100%出资。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杭氧股份拟以本次上市超募资金作为上述注册资本出资。
2010年10月9日,杭氧股份与己内酰胺公司签订《“氮气”和“二氧化碳尾气回收”供气项目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双方的合作期限为15年(不含建设期),合作期满后是否继续合作,双方将另行协商。协议还对供气价格、供气量及结算方式等进行了约定。
2、项目投资内容及投资估算
本项目主要投资内容为:投资建设一套3000m3/h的纯氮空分设备,以管道方式向浙江恒逸己内酰胺有限公司提供氮气。此外,还将投资建设一套年产20万吨二氧化碳回收装置。项目总投资预计为6,740万元,具体构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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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资金筹措
本项目总投资中,杭氧股份拟利用超募资金投资2,000万元,其余4,740万元由气体公司通过银行借款等方式自行筹措。
4、项目经济效益分析
依据双方签订的《“氮气”和“二氧化碳尾气回收”供气项目合作协议》,本项目在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后,预计年销售收入为4,936万元。项目所得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13.43%,所得税后动态投资回收期8.9年。
5、项目实施计划
回复该发言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浙江恒逸“氮气”
2 回复: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浙江恒逸“氮气”
gucci04032010-12-16 14:21:39 发表
目前气体公司的设立的准备工作正在进行之中,依据《“氮气”和“二氧化碳尾气回收”供气项目合作协议》,项目的实施进度如下:
2011年8月,制氮设备建成具备供气条件,2012年1月具备二氧化碳受气条件。
三、超额募集资金的使用方案
公司本次共超额募集资金455,939,195.95元,其中的1亿元已经三届二十一次董事会批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超过6个月。三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同意将剩余355,939,195.95元中的20,000,000元投资用于浙江恒逸“氮气”和“二氧化碳尾气回收”项目。
四、其他相关事项
若上述项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成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届时,负责实施项目的气体公司需与专户存放银行及保荐机构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五、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上述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2000万元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浙江恒逸“氮气供应”和“二氧化碳尾气回收”项目,我们认为: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超额募集资金投资于工业气体项目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且公司本次拟定的超募资金使用计划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工业气体的生产能力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时,公司的上述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合规性要求。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浙江恒逸“氮气供应”和“二氧化碳尾气回收”项目的议案》,同意杭氧股份使用2,000万元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浙江恒逸“氮气供应”和“二氧化碳尾气回收”项目,并由杭氧股份投资组建的全资气体公司——杭州萧山杭氧气体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名称为准)实施。
本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认为:
1、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公司发展,不会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2、杭氧股份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尚须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截至本保荐意见出具之日,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以上情况,本保荐机构认为杭氧股份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投资建设浙江气体项目和湖南气体项目是合理、合规和必要的,本保荐机构同意杭氧股份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六、此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浙江恒逸“氮气”和“二氧化碳尾气回收”项目的议案》已经公司2010年12月1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1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监事会发表的意见;
回复该发言
2011年8月,制氮设备建成具备供气条件,2012年1月具备二氧化碳受气条件。
三、超额募集资金的使用方案
公司本次共超额募集资金455,939,195.95元,其中的1亿元已经三届二十一次董事会批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超过6个月。三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同意将剩余355,939,195.95元中的20,000,000元投资用于浙江恒逸“氮气”和“二氧化碳尾气回收”项目。
四、其他相关事项
若上述项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成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届时,负责实施项目的气体公司需与专户存放银行及保荐机构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五、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上述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2000万元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浙江恒逸“氮气供应”和“二氧化碳尾气回收”项目,我们认为: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超额募集资金投资于工业气体项目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且公司本次拟定的超募资金使用计划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工业气体的生产能力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时,公司的上述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合规性要求。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浙江恒逸“氮气供应”和“二氧化碳尾气回收”项目的议案》,同意杭氧股份使用2,000万元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浙江恒逸“氮气供应”和“二氧化碳尾气回收”项目,并由杭氧股份投资组建的全资气体公司——杭州萧山杭氧气体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名称为准)实施。
本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认为:
1、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公司发展,不会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2、杭氧股份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尚须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截至本保荐意见出具之日,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以上情况,本保荐机构认为杭氧股份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投资建设浙江气体项目和湖南气体项目是合理、合规和必要的,本保荐机构同意杭氧股份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六、此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浙江恒逸“氮气”和“二氧化碳尾气回收”项目的议案》已经公司2010年12月1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1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监事会发表的意见;
回复该发言
3 回复: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浙江恒逸“氮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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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出具的专项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证券代码:002430证券简称:杭氧股份公告编号:2010-32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浙江恒逸“氮气”和“二氧化碳尾气回收”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任何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募集资金情况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649号文核准,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1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8.00元/股,截止2010年6月4日,已收到募集资金总额为1,278,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1,237,339,195.95元。
二、拟投资项目的情况 1、项目概况 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PTA、聚酯纺丝、化纤加弹和从事金融投资、进出口业务和房地产开发的大型民营企业集团,拥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连续多年跻身中国企业500强、浙江百强企业行列。
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萧山临江工业园区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浙江恒逸己内酰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己内酰胺公司)正在建设年产20万吨己内酰胺大型联合装置。
为了实施上述项目,杭氧股份拟在萧山临江工业区(己内酰胺公司内)全资设立杭州萧山杭氧气体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气体公司”),并通过该公司投资建设一套3,000m3/h的纯氮空分设备和一套年产20万吨二氧化碳回收装置,气体公司的注册资本拟为2,000万元,由杭氧股份100%出资。
2010年10月9日,杭氧股份与己内酰胺公司签订《“氮气”和“二氧化碳尾气回收”供气项目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双方的合作期限为15年(不含建设期),合作期满后是否继续合作,双方将另行协商。
2、项目投资内容及投资估算 本项目主要投资内容为:投资建设一套3000m3/h的纯氮空分设备,以管道方式向浙江恒逸己内酰胺有限公司提供氮气。
■ 3、项目资金筹措 本项目总投资中,杭氧股份拟利用超募资金投资2,000万元,其余4,740万元由气体公司通过银行借款等方式自行筹措。
4、项目经济效益分析 依据双方签订的《“氮气”和“二氧化碳尾气回收”供气项目合作协议》,本项目在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后,预计年销售收入为4,936万元。
5、项目实施计划 目前气体公司的设立的准备工作正在进行之中,依据《“氮气”和“二氧化碳尾气回收”供气项目合作协议》,项目的实施进度如下: 2011年8月,制氮设备建成具备供气条件,2012年1月具备二氧化碳受气条件。
三、超额募集资金的使用方案 公司本次共超额募集资金455,939,195.95元,其中的1亿元已经三届二十一次董事会批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超过6个月。
四、其他相关事项 若上述项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成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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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荐机构出具的专项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证券代码:002430证券简称:杭氧股份公告编号:2010-32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浙江恒逸“氮气”和“二氧化碳尾气回收”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任何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募集资金情况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649号文核准,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1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8.00元/股,截止2010年6月4日,已收到募集资金总额为1,278,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1,237,339,195.95元。
二、拟投资项目的情况 1、项目概况 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PTA、聚酯纺丝、化纤加弹和从事金融投资、进出口业务和房地产开发的大型民营企业集团,拥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连续多年跻身中国企业500强、浙江百强企业行列。
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萧山临江工业园区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浙江恒逸己内酰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己内酰胺公司)正在建设年产20万吨己内酰胺大型联合装置。
为了实施上述项目,杭氧股份拟在萧山临江工业区(己内酰胺公司内)全资设立杭州萧山杭氧气体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气体公司”),并通过该公司投资建设一套3,000m3/h的纯氮空分设备和一套年产20万吨二氧化碳回收装置,气体公司的注册资本拟为2,000万元,由杭氧股份100%出资。
2010年10月9日,杭氧股份与己内酰胺公司签订《“氮气”和“二氧化碳尾气回收”供气项目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双方的合作期限为15年(不含建设期),合作期满后是否继续合作,双方将另行协商。
2、项目投资内容及投资估算 本项目主要投资内容为:投资建设一套3000m3/h的纯氮空分设备,以管道方式向浙江恒逸己内酰胺有限公司提供氮气。
■ 3、项目资金筹措 本项目总投资中,杭氧股份拟利用超募资金投资2,000万元,其余4,740万元由气体公司通过银行借款等方式自行筹措。
4、项目经济效益分析 依据双方签订的《“氮气”和“二氧化碳尾气回收”供气项目合作协议》,本项目在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后,预计年销售收入为4,936万元。
5、项目实施计划 目前气体公司的设立的准备工作正在进行之中,依据《“氮气”和“二氧化碳尾气回收”供气项目合作协议》,项目的实施进度如下: 2011年8月,制氮设备建成具备供气条件,2012年1月具备二氧化碳受气条件。
三、超额募集资金的使用方案 公司本次共超额募集资金455,939,195.95元,其中的1亿元已经三届二十一次董事会批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超过6个月。
四、其他相关事项 若上述项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成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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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回复: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浙江恒逸“氮气”
gucci04032010-12-16 14:21:39 发表
五、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上述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2000万元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浙江恒逸“氮气供应”和“二氧化碳尾气回收”项目,我们认为: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超额募集资金投资于工业气体项目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且公司本次拟定的超募资金使用计划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工业气体的生产能力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浙江恒逸“氮气供应”和“二氧化碳尾气回收”项目的议案》,同意杭氧股份使用2,000万元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浙江恒逸“氮气供应”和“二氧化碳尾气回收”项目,并由杭氧股份投资组建的全资气体公司——杭州萧山杭氧气体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名称为准)实施。
本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认为: 1、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公司发展,不会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2、杭氧股份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尚须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基于以上情况,本保荐机构认为杭氧股份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投资建设浙江气体项目和湖南气体项目是合理、合规和必要的,本保荐机构同意杭氧股份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六、此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浙江恒逸“氮气”和“二氧化碳尾气回收”项目的议案》已经公司2010年12月1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1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监事会发表的意见; 3.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出具的专项意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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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工业气体的生产能力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浙江恒逸“氮气供应”和“二氧化碳尾气回收”项目的议案》,同意杭氧股份使用2,000万元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浙江恒逸“氮气供应”和“二氧化碳尾气回收”项目,并由杭氧股份投资组建的全资气体公司——杭州萧山杭氧气体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名称为准)实施。
本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认为: 1、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公司发展,不会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2、杭氧股份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尚须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基于以上情况,本保荐机构认为杭氧股份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投资建设浙江气体项目和湖南气体项目是合理、合规和必要的,本保荐机构同意杭氧股份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六、此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浙江恒逸“氮气”和“二氧化碳尾气回收”项目的议案》已经公司2010年12月1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1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监事会发表的意见; 3.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出具的专项意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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