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开幕。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因部分条款与国家政策不一致,昨日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修订。
原《条例》中规定,户籍在陕西的民办学校初中、高中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在学校所在地参加高中入学考试和高等学校入学考试。这一规定与国家“申请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学生,须在其户籍所在地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规定时间和规定地点报名”的规定不一致。同时还造成公办、民办学校高考报名政策不一致,不利于遏制“高考移民”现象。
本次修改,拟将该款修改为:户籍在本省的民办学校高中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其户籍所在县(市、区)参加高等学校入学考试;户籍在本省的民办学校初中毕业生可以在其学校所在地参加高中入学考试。
为期3天的大会,还将继续审议《陕西省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条例(草案修改二稿)》、《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草案修改稿)》、《陕西省志愿服务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审查批准《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西安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等。(孙洪伟)
作者:孙洪伟
(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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