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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

1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
月缺心2010-12-17 05:08:47 发表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未出席董事姓名
未出席董事职务
未出席董事的说明
被委托人姓名


张振勇
董事
工作原因
单银木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姓名
单银木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姓名
肖作国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
寿林平



公司负责人单银木、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肖作国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寿林平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总资产(元)
3,747,057,059.79
3,157,541,717.58
18.67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元)
760,619,494.32
723,248,962.87
5.1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1.97
2.25
-12.36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1-9月)
比上年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129,361,927.49
-219.11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0.33
-219.11



报告期
(7-9月)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1-9月)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13,120,319.76
51,005,210.94
-54.94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34
0.132
-54.9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28
0.117
-63.6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34
0.132
-54.94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80
6.82
减少2.68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48
6.05
减少3.08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1-9月)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624,181.47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5,784,889.00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1,529,053.88


所得税影响额
-1,385,993.73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654,095.15


合计
5,898,035.47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52,377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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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回复: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
月缺心2010-12-17 05:08:47 发表
股东名称(全称)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种类


潘金水
11,251,547
人民币普通股


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0,407,897
人民币普通股


陈辉
4,0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靖江市地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2,881,587
人民币普通股


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
2,160,000
人民币普通股


许荣根
1,320,515
人民币普通股


黄泽鹏
715,241
人民币普通股


曾伟华
666,060
人民币普通股


陈素琴
659,920
人民币普通股


李文伟
650,930
人民币普通股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资产负债表项目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增减幅度%
产生变动主要原因分析


货币资金
423,100,612.25
314,525,449.99
34.52
新设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及融资增加了可用货币资金


应收票据
13,246,003.31
700,000.00
1792.29
收到的应收票据期末未背书转让


其他应收款
106,740,435.72
34,460,072.60
209.75
支付履约保证金增加


存货
1,527,161,429.33
955,818,100.80
59.78
房产公司购买土地计入开发成本,以及钢构公司已施工未结算工程款增加





工程物资
51,746.15
-

在建工程购置物资增加


长期待摊费用
53,934.99
145,526.16
-62.94
摊销减少


应交税费
25,660,268.88
48,798,241.23
-47.42
年初未缴税费本期缴纳


应付股利
1,666,666.66
-

子公司本期进行利润分配,期末子公司少数股东分红未全部支付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10,000,000.00
138,000,000.00
-92.75
融资结构调整所致


其他流动负债
9,868,800.00
-

本期收到做为递延收益的拆迁补偿款


长期借款
83,000,000.00
10,000,000.00
730.00
融资结构调整所致


递延所得税负债
425,197.99
698,573.26
-39.13
以前年度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转回


少数股东权益
325,785,744.92
100,523,113.15
224.09
新设子公司少数股东投资增加


利润表项目
2010年1-9月
2009年1-9月
增减幅度%
产生变动主要原因分析


营业税金及附加
27,438,057.28
20,070,307.44
36.71
收入增加导致营业税增加


资产减值损失
6,590,974.90
-9,545,573.74
169.05
期末其他应收款增加,计提的坏账准备增加


投资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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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回复: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
月缺心2010-12-17 05:08:47 发表
-1,567,363.51

上年同期转让子公司股权产生投资损失


营业外支出
1,078,184.77
10,486,063.37
-89.72
上年同期包含小股民诉讼赔偿,本期此项支出大幅减少


少数股东损益
12,886,565.24
9,805,126.36
31.43
个别子公司利润增幅较大,其少数股东确认的收益增加


现金流量表项目
2010年1-9月
2009年1-9月
增减幅度%
产生变动主要原因分析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29,361,927.49
108,604,254.98
-219.11
房产公司购买土地及支付保证金导致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增加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95,877,560.61
-56,647,724.35
622.31
新设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及融资导致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增加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09年8月7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我司诉与武汉香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中联三星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次公告刊登于2009年8月11日《上海证券报》。我司起诉后,武汉中联三星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申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9年12月做出终审裁定,确定本案管辖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后,我司向杭州中院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申请,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案件标的合同无效,我司增加诉讼请求后武汉香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中联三星实业有限公司再次提出管辖异议申请,2010年6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依法驳回该两公司的异议申请,并确定本案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10年8月11日,杭州中院就该案进行了证据交换,双方对证据均发表了质证意见,对方在当日提交了已支付我司款项的票据证明其付款情况,庭后我司将对方付款情况意见提交法院。现法院已依法将该案进入造价鉴定程序。
(2)公司于2009年12月30日刊登了《重大事项公告》(公告编号:临2009-049(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公告)),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已批复AIRRAIL CENTER FRANKFURT VerwaltungshesellschaftmbH & Co.Vermietungs KG的保函支付申请。目前,我司正与AIRRAIL CENTER FRANKFURT VerwaltungshesellschaftmbH & Co.Vermietungs KG就法兰克福航空铁路中心项目争议协商沟通当中。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以下称汉冶公司)为我司该项目原钢板供货方,因汉冶公司提供的钢板有质量缺陷,给我司该项目造成经济损失,我司已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起诉要求汉冶公司赔偿我司经济损失2,900万元。诉讼中我司申请质量鉴定,2010年7月20日鉴定机构已出具鉴定报告,汉冶公司销售给我司的3,327.12吨钢材中现存2,021.1284吨,其中930.078吨钢材符合质量标准,1,091.0504吨钢材不符合质量标准,现法院已依法进入损失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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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回复: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
月缺心2010-12-17 05:08:47 发表
(3)我司诉江苏国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江苏国安”)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已做出一审判决,判令江苏国安归还我司借款人民币19,227,426.84元和归还借款801,454美元,江苏国安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我司也已提出上诉,我司根据一审判决单独计提坏账准备3,492,196.53元。目前,该案处于二审审理程序中。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改时承诺如下:
1、公司股东单银木先生承诺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六十个月内不上市或者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2、公司股东潘金水先生承诺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或者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3、公司股东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或者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4、公司股东许荣根先生、陈辉先生、靖江市地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承诺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或者转让。
报告期内,以上股东均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若公司发行证券应保证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若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则应当在公司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银木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1 重要提示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未出席董事姓名未出席董事职务未出席董事的说明被委托人姓名 张振勇董事工作原因单银木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姓名单银木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姓名肖作国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寿林平 公司负责人单银木、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肖作国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寿林平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期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总资产(元)3,747,057,059.793,157,541,717.5818.67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元)760,619,494.32723,248,962.875.1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1.972.25-12.
回复该发言
5 回复: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
月缺心2010-12-17 05:08:47 发表
36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1-9月)比上年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129,361,927.49-219.11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0.33-219.11 报告期(7-9月)年初至报告期期末(1-9月)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13,120,319.7651,005,210.94-54.94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340.132-54.9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280.117-63.6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340.132-54.94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806.82减少2.68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486.05减少3.08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1-9月)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624,181.47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5,784,889.00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1,529,053.88 所得税影响额-1,385,993.73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654,095.15 合计5,898,035.47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52,377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全称)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种类 潘金水11,251,547人民币普通股 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0,407,897人民币普通股 陈辉4,000,000人民币普通股 靖江市地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2,881,587人民币普通股 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2,160,000人民币普通股 许荣根1,320,515人民币普通股 黄泽鹏715,241人民币普通股 曾伟华666,060人民币普通股 陈素琴659,920人民币普通股 李文伟650,930人民币普通股 §3 重要事项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适用 □不适用 资产负债表项目期末余额年初余额增减幅度%产生变动主要原因分析 货币资金423,100,612.25314,525,449.9934.52新设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及融资增加了可用货币资金 应收票据13,246,003.31700,000.001792.29收到的应收票据期末未背书转让 其他应收款106,740,435.7234,460,072.60209.75支付履约保证金增加 存货1,527,161,429.33955,818,100.8059.78房产公司购买土地计入开发成本,以及钢构公司已施工未结算工程款增加 工程物资51,746.15-在建工程购置物资增加 长期待摊费用53,934.99145,526.16-62.94摊销减少 应交税费25,660,268.8848,798,241.23-47.42年初未缴税费本期缴纳 应付股利1,666,666.66-子公司本期进行利润分配,期末子公司少数股东分红未全部支付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10,000,000.00138,000,000.00-92.75融资结构调整所致 其他流动负债9,868,800.00-本期收到做为递延收益的拆迁补偿款 长期借款83,000,000.0010,000,000.00730.
回复该发言
6 回复: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
月缺心2010-12-17 05:08:47 发表
00融资结构调整所致 递延所得税负债425,197.99698,573.26-39.13以前年度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转回 少数股东权益325,785,744.92100,523,113.15224.09新设子公司少数股东投资增加 利润表项目2010年1-9月2009年1-9月增减幅度%产生变动主要原因分析 营业税金及附加27,438,057.2820,070,307.4436.71收入增加导致营业税增加 资产减值损失6,590,974.90-9,545,573.74169.05期末其他应收款增加,计提的坏账准备增加 投资收益--1,567,363.51上年同期转让子公司股权产生投资损失 营业外支出1,078,184.7710,486,063.37-89.72上年同期包含小股民诉讼赔偿,本期此项支出大幅减少 少数股东损益12,886,565.249,805,126.3631.43个别子公司利润增幅较大,其少数股东确认的收益增加 现金流量表项目2010年1-9月2009年1-9月增减幅度%产生变动主要原因分析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29,361,927.49108,604,254.98-219.11房产公司购买土地及支付保证金导致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增加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95,877,560.61-56,647,724.35622.31新设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及融资导致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增加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适用 □不适用(1)2009年8月7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我司诉与武汉香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中联三星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公司于2009年12月30日刊登了《重大事项公告》(公告编号:临2009-049(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公告)),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已批复AIRRAIL CENTER FRANKFURT VerwaltungshesellschaftmbH & Co.Vermietungs KG的保函支付申请。
(3)我司诉江苏国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江苏国安”)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已做出一审判决,判令江苏国安归还我司借款人民币19,227,426.84元和归还借款801,454美元,江苏国安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我司也已提出上诉,我司根据一审判决单独计提坏账准备3,492,196.53元。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适用 □不适用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改时承诺如下:1、公司股东单银木先生承诺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六十个月内不上市或者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2、公司股东潘金水先生承诺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或者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3、公司股东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或者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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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回复: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
月缺心2010-12-17 05:08:47 发表
4、公司股东许荣根先生、陈辉先生、靖江市地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承诺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或者转让。
报告期内,以上股东均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适用 √不适用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若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则应当在公司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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