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09年12月28日上午九时整开始举行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权登记日:2009年11月27日
3、召开地点:鞍钢东山宾馆会议室(中国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东风街108号)
4、召开方式:采用会议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付吉会先生
7、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69人,代表股份数量为5,534,997,3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6.51%。
其中内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68人,代表股份数量为5,306,350,4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3.34%;外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1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28,646,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16%。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本次会议议案有关该议案具体内容见2009年8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 鞍钢股份(行情 股吧)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及2009年10月2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10-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公告》。
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会议以普通决议案形式批准了以下事项:
议案一、关于公司与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合资设立子公司的议案
此项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
同意
占参与表决的有效表决票总数百分比
反对
占参与表决的有效表决票总数百分比
弃权
占参与表决的有效表决票总数百分比
666,317,066股
100.00%
0股
0.00%
0股
0.00%
其中
内资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占参与表决的内资股股份有效表决票总数百分比
反对
占参与表决的内资股股份有效表决票总数百分比
弃权
占参与表决的内资股股份有效表决票总数百分比
437,670,086股
100.00%
0股
0.00%
0股
0.00%
外资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占参与表决的外资股股份有效表决票总数百分比
反对
占参与表决的外资股股份有效表决票总数百分比
弃权
占参与表决的外资股股份有效表决票总数百分比
228,646,980股
100.00%
0股
0.00%
0股
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二、关于公司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签署《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2010-2011年度)的议案
此项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
同意
占参与表决的有效表决票总数百分比
反对
占参与表决的有效表决票总数百分比
弃权
占参与表决的有效表决票总数百分比
469,716,321股
70.49%
196,600,745股
回复该发言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 回复: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月缺心2010-12-17 05:26:55 发表
29.51%
0股
0.00%
其中
内资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占参与表决的内资股股份有效表决票总数百分比
反对
占参与表决的内资股股份有效表决票总数百分比
弃权
占参与表决的内资股股份有效表决票总数百分比
424,580,133股
97.01%
13,089,953股
2.99%
0股
0.00%
外资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占参与表决的外资股股份有效表决票总数百分比
反对
占参与表决的外资股股份有效表决票总数百分比
弃权
占参与表决的外资股股份有效表决票总数百分比
45,136,188股
19.74%
183,510,792股
80.26%
0股
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唐丽子律师、杨广水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2、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12月28日
回复该发言
0股
0.00%
其中
内资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占参与表决的内资股股份有效表决票总数百分比
反对
占参与表决的内资股股份有效表决票总数百分比
弃权
占参与表决的内资股股份有效表决票总数百分比
424,580,133股
97.01%
13,089,953股
2.99%
0股
0.00%
外资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占参与表决的外资股股份有效表决票总数百分比
反对
占参与表决的外资股股份有效表决票总数百分比
弃权
占参与表决的外资股股份有效表决票总数百分比
45,136,188股
19.74%
183,510,792股
80.26%
0股
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唐丽子律师、杨广水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2、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12月28日
回复该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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