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议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5月12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采用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公司已于2010年4月21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2人,代表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774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4.1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梁瑾、张小燕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李庆跃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三、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774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以上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0年4月21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回复该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