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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首期股票

1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首期股票
六院刚出来2010-12-17 06:06:28 发表
本人作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拟实施的《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公司本次《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日期、授权条件、行权日期、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经过认真审阅股权激励计划和适当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了股权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公司、股东与核心技术人员、业务骨干团队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有利于核心技术人员、业务骨干团队为公司和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续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符合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治理的发展趋势,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有利于吸引并保留优秀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该计划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葛定昆、孙勇、郑金都
本人作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拟实施的《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如下意见:1、公司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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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回复: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首期股票
六院刚出来2010-12-17 06:06:28 发表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公司本次《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日期、授权条件、行权日期、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经过认真审阅股权激励计划和适当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了股权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公司、股东与核心技术人员、业务骨干团队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有利于核心技术人员、业务骨干团队为公司和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续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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