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鞍钢集团)于2009年10月27日签署了《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2010-2011年度)(此协议尚需获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其中铁精矿的定价基准为不高于调整之前的前一半年度中国铁精矿进口到岸的海关平均报价加上从鲅鱼圈港到 鞍钢股份(行情 股吧)的铁路运费再加上品位调价后的价格。其中品位调价以鞍钢股份前一半年度进口铁精矿加权平均品位为基准,铁精矿品位每上升或下降一个百分点,价格上调或下调人民币10元/吨。有关该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09年10月28日发布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10-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公告》。
经公司与鞍钢集团协商,鞍钢集团承诺在上述定价基准所确定的价格基础上给予优惠,优惠金额为前一半年度中国铁精矿进口到岸的海关平均报价的5%。鞍钢集团给予公司铁精矿价格优惠之后,鞍钢集团提供给公司的铁精矿定价为不高于调整之前的前一半年度中国铁精矿进口到岸的海关平均报价折扣5%之后加上从鲅鱼圈港到鞍钢股份的铁路运费再加上品位调价后的价格。其中品位调价以鞍钢股份前一半年度进口铁精矿加权平均品位为基准,铁精矿品位每上升或下降一个百分点,价格上调或下调人民币10元/吨。该承诺有效期与《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2010-2011年度)一致。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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