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0年12月6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0年12月5日(星期日) 2010年12月6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0年12月6日上午9:30 11:30,下午13:00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12月5日15:00至2010年12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公司二楼多功能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王民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72人,代表股份521,226,1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368%。
其中: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数507,481,0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04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6人、代表股份数13,745,0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27%。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521,215,906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99.9980%;反对1,18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2%;弃权9,10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0.0018%。
(二)审议通过关于实施全地面起重机建设项目的议案
同意521,190,806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99.9932%;反对68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1%;弃权34,70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0.0067%。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何云霞、戈向阳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一)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0年12月6日(星期一)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0年12月5日(星期日) 2010年12月6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12月6日上午9:30 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12月5日15:00至2010年12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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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 回复: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六院刚出来2010-12-17 18:59:40 发表
(二)召开地点:公司二楼多功能会议室(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五)主持人:董事长王民先生(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72人,代表股份521,226,1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368%。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数507,481,0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04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6人、代表股份数13,745,0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27%。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股东大会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一)审议通过关于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521,215,906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99.9980%;反对1,18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2%;弃权9,10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0.0018%。
(二)审议通过关于实施全地面起重机建设项目的议案同意521,190,806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99.9932%;反对68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1%;弃权34,70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0.0067%。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二)律师姓名:何云霞、戈向阳(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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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的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72人,代表股份521,226,1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368%。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数507,481,0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04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6人、代表股份数13,745,0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27%。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股东大会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一)审议通过关于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521,215,906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99.9980%;反对1,18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2%;弃权9,10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0.0018%。
(二)审议通过关于实施全地面起重机建设项目的议案同意521,190,806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99.9932%;反对68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1%;弃权34,70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0.0067%。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二)律师姓名:何云霞、戈向阳(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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