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属于缴纳者个人的,但它同时也有互助的性质。
“我们自己的钱,取起来怎么这么难?”上周五发布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下简称《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引发巨大争议。昨天上午,有网友发出意见,反对《暂行规定》中的诸多条款,并号召网友通过各种渠道反映诉求,以期有关部门能够对该规定进行修改。
记者调查了解到,市民的意见集中在多套房产者被限制提取公积金等五个方面。对此,深圳市住房研究会秘书长、深圳住房公积金改革的制度设定者之一陈蔼贫认为,住房公积金本身带有互助性质,目前在提取上的限制是基于当前全市公积金归集的整体规模还不足,恐难以支撑公积金的贷款功能的考虑。同时他也认为,目前出台的提取政策“官”味太浓,住房公积金中心应该尽快转变观念。
质疑:
1、公积金政策出来之前已买房,之前积累起来的钱取不出来了?
《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职工因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合同签订时间应当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日之后。”
质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自去年12月20日起才开始施行,而实际上在此之前,深圳一些企业就已经在按照月工资的13%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然而,根据这一条款,若这部分员工在去年12月20日前已购房,那么这些累积额将不能够以购买自住房的名义领取。“我前年买房凑够了首付,就没去领公积金,现在里面共有6万多元钱呢,以后就领不了了?”市民沈先生致电本报,表示不满。
记者查阅《暂行规定》后发现,像沈先生这类的情况可以按照“偿还贷款本息”的名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然而,《暂行规定》十四条规定:“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提取额度不超过上月实际还贷额,且可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这也就是说,如果沈先生每月的房贷为4000元,月缴纳额1000元,他以此为名申请,每月领取必须低于1000元,而此前积累起来的6万余元就将被一直锁定在账户中。“对于我们来说,一方面要还银行高利率房贷,另一方面自己的公积金白白放在账户(低息)取不出来,这样合理吗?”沈先生还建议,正常的房屋装修也应纳入提取范围,而不限于该办法里现有的建造、翻建、大修。
2、已持有多套房,可以不批贷款再购房,可凭什么不让取公积金账户里的钱?
《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发生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自有住房的,其可提取额度不高于按照前款可提取额的60%;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三套及以上自有住房的,不予提取。”
质疑:按照深圳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员工缴纳公积金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可按照这一提取规定,如果沈先生的6万元钱不能够以“购房”的名义提取出来,那么如果他再想通过买一套房子将这笔钱拿出来的话,就只能拿到其中的60%。“二套房只能提60%,三套房不予提取,不让提你凭什么逼着我交,逼着我交又不还给我……”网友Kawaii强烈反对了这一条款,并得到了很多网友的响应。
在大家看来,国家的公积金条例里明确,这里面的每一分钱都是登记在缴存者名下的资产。若因为持有住房就对这部分资产提取设限或断然拒绝,有违缴存时的承诺及契约,是对缴存者最基本权益的侵犯。有网友领悟出其中调节楼价,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的善意,但大家认为公积金中心此举有越界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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