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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泓铭:房产税试点范围应在1-2年内推向全国

1 张泓铭:房产税试点范围应在1-2年内推向全国
lezhixianxl2011-03-22 21:03:37 发表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上海社科院城市与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张泓铭在其两会提案中建议,住房房产税试点必须设定全国推行的时间目标,在未来1-2年内应该颁布全国性实施文件。
“若再拉长时间恐怕就是对试点城市交税民众的不公正”,张泓铭如此表示。在他看来,房产税除了要有全国性的总体设计,还要在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率、免征面积等多方面进行进一步完善。
以下为张泓铭提案全文:
关于完善住房房产税的若干建议
中国的住房房产税试点,在万众的许久期待中,终于在2011年1月下旬从两个城市开始实施了。重庆和上海的试点刚刚开始,还没有接受充分的实践和时间考验,对住房房产税这一事务,目前还不能下最后的结论。但是,从两个城市试点办法的比较、社会的种种反应和房产税自身的逻辑和内涵来看,尤其是从长期看、从全国角度看,有需要完善的地方,至少对于未来扩大试点的城市可以进行考虑。兹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对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要进行更加公平的复盖。
1、从住房的档次角度看,应不分档次全部纳入。两个城市的试点征收对象,是有明显差别的。重庆办法主要是以高档商品住房为对象,上海办法是以全部商品住房不分档次为对象。前者的着眼点,有减少征收的覆盖面、使试点顺利推出的意图,这具有合理性。同时,具有明显的调节收入的社会色彩。但对于占有数量较多的非高档住房的家庭,却考虑不周未予纳入。后者的着眼点,以民众家庭占有的全部商品住房实物量为计算基础,更加接近住房房产税针对财产收税的本意。看来,将全部住房不分档次纳入房产税考虑是比较合理的。
2、从住房购买的时间看,应不分新购、旧有全部纳入。重庆办法对高档住房不分新购、旧有,全部纳入计算;上海办法只针对新购者的全部住房纳入考虑。后者的着眼点,有减少征收的覆盖面、使试点顺利推出的意图,这具有合理性。但对于已经占有较多住房的民众只要不新购买,就排除在外。新老区别对待,短期实施是民众可以接受的。但长期看,是对同等条件(数量、价值)财产面前的一种不公平,需要改变。
第二,住房房产税的税率,应设计多个进阶,并实行税率递进。任何税收都具有再分配的功能,房产税应该更明显地体现该一要求。加上中国人多地少,需要死守18亿亩耕田的底线。现重庆办法按单价设计了三个进阶并有税率递进,上海办法按单价设计了两个进阶,税率也有高下之分,对占有不同单价的住房有了差别对待的意思。比较起来,如果税率进阶太少,对于占有大量住房但单价并不在高一进阶的大户,是一种隐蔽的保护。只有按面积或价值设置3-5个进阶,并实行税率递进,才能使住房财富的分配更为合理。
第三,住房房产税的免税面积,可有地区特点,但应从严掌握。重庆办法是每户高档住房100平米、独栋别墅180平米两种,上海办法是人均60平米。按照住房功能居住第一的本意,似以人均居住面积(含家庭最小免税面积)作为标准为好,不应有住房品种的差异。免税面积的设计,是必要的,免税的标准有地区差别也是合理的。但是,针对中国人多地少的特点,应该从严掌握,如一些城市想明显扩大免税面积,则是不适宜的。
第四,住房房产税的推行,要有全国的总体设想,但可分步实施。征收住房房产税,先从少数城市试点开始,是合理的。同时,必须设定全国推行的时间目标。从试点到总结、再到全国性实施文件的颁布,1-2年时间应该是一个必要的时间周期,再拉长时间恐怕就是对试点城市交税民众的不公正。所以,全国性的总体设计,应该早日纳入考虑,其中,要包含应该在全国基本统一的方面和实施周期;同时,也允许各城市在限期内有先、有后地分别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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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回复:张泓铭:房产税试点范围应在1-2年内推向全国
lezhixianxl2011-03-22 21:03:37 发表
第五,在住房尝试征收房产税的同时,非住房应按既有政策征收。本次两城市的试点,仅针对个人的住房,没有包含个人的非住房财产,如办公楼、商铺等。其实,1986年国务院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就规定非住房要征收房产税,没有减免的条款,而各方面没有好好施行。现在,住房房产税成为关注的重点,加上住房市场调控长效机制的建立,游资有可能奔向非住房而去,导致非住房市场的异常。所以,在尝试征收房产税的同时,非住房必须按既有政策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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