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王梅丽 昨日保监会发布《外国保险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外国保险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保监会批准,并满足依法注册成立20年以上,所在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形势稳定,且具备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受重大处罚等条件。
对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申请设立代表机构,《规定》要求其上一年度年末总资产须超过20亿美元;外国保险中介机构申请设立代表机构,上一年度年末总资产须超过2亿美元。
代表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代表机构中任职,且不得在中国境内任何商业性机构中从事具体管理或经营性工作。代表机构如违反规定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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