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国航、厦航、川航、深圳航空等多家国内航空公司发出通知称,自2011年2月22日零时(含)起(以出票时间为准)调整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收取标准,其中800公里以上航线每位旅客收取标准为90元,800公里以下(含)航线每位旅客收取标准为50元。
另外,按成人普通票价10%计价的婴儿免收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享受按成人普通票价50%计价优惠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及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实行减半收取,即800公里以上航线收取50元,800公里以下(含)航线每位旅客收取30元。
据悉,2011年2月22日前已出票国内航线客票不再补收燃油附加费。出票日期在2011年2月22日之前的客票在2011年2月22日(含)之后改签乘机,不需补收燃油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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