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和民航局今日联合发布公告,对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进行了调整,这是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自2009年11月20日改革后的第三次调整,收取率与上次相比继续保持下滑趋势,不过依据文件公式计算出来的国内航线现行的燃油附加费标准暂时保持不变。
2009年11月12日,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发生重大改革,由发改委直接定价的方式改为“与油价联动”模式。具体方法是:以每吨4140元为基准油价,航空煤油价格低于基准价停止征收燃油附加费,超过时由航空公司自行消化20%,其余按照特定公式计算征收金额的最高标准,而各航空公司自行决定收取金额,只要不超过最高标准。
当时确定的公式为:
800公里(含)以下航线燃油附加最高标准
=0.00002908×(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4140)×800
800公里以上航线燃油附加最高标准
=0.00002908×(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4140)×1500
当时的燃油成本为5190元,依此计算,短途、长途航线应该分别征收24.4元和45.8元,按照"不足10元部分四舍五入"的算法,征收的最高标准分别为20元和50元。
发改委与民航局于2010年3月31日下发了文件,对费率进行了再次调整,将之前的系数0.00002908调低为0.00002818,并规定这一收取率从4月1日起执行至2011年3月31日,之后会继续根据油价变化测算相关参数。
而今日公布的文件,再次延续了费率的走低趋势,又去年的0.00002818调低至0.00002691,计算公司其他各项参数未变。文件称,该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执行时间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12年3月31日止。2012年4月1日后的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根据相关参数变化测算公布。
根据国家发改委2月19日发布的油价调整方案,目前的国内航油价格为6340元/吨,按此公司计算,800公里(含)以下航线燃油附加最高标准为47.36元,800公里以上航线燃油附加最高标准为88.80元,按照“不足10元四舍五入”的原则,分别为50元和90元,这与现行的收取标准保持一致,并未发生变化。
文件还表示,各航空公司应严格按照调整后的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以及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自主确定是否收取燃油附加及具体收取标准、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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