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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房价控制目标应听取社会意见 酌情调整

1 住建部:房价控制目标应听取社会意见 酌情调整
虫族2011-03-30 15:47:05 发表
综合新华社北京3月29日电为切实将住房价格控制在合理水平,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时,要在本地区内听取社会的意见,使各地调控目标的制定科学合理,并取得社会的认同和支持。
住建部在通知中特别指出,已公布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城市,也要以适当方式听取社会意见,并根据听取意见情况,酌情调整已发布的调控目标。通知还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督促所辖各城市做好上述工作。
已揭晓“谜底”的部分城市“控制目标”引发争议。楼市“限价”怎么变成了“限涨”?地方政府“定价”的依据是什么?地方“问责”如何避免“软执行”?围绕三大疑问,记者进行了追踪调查。
“控制目标”为何变成
“上涨目标”?
记者跟踪81个已公布房价“调控目标”的县市发现,除了北京,没有发现一个“降”字。这些城市普遍“描述”了允许房价上涨的区间,涨幅大都在10%左右。
西安市3月22日出台今年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增长幅度不高于当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而西安2011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目标是15%。
这样的“限价令”让本想买房的西安市民王苏磊感到失望:调控政策怎么能成为地方房价上涨的“合理依据”?这不等于默许今年房价上涨15%?
对此,西安市政府相关负责人解释说,这个控制目标是在调研基础上提出的。“有人误读西安房价涨幅控制目标为15%,政府公布的内容中并未这样明确表述。”
对部分城市还没公布“控制目标”,一些市民表示不能理解:“这让人怀疑部分地方缺乏调控房价的诚意。希望其中不要有太多猫腻。”
对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珏林说:“各地政府制定的控制目标要综合考虑地方资源、房价和居民收入水平、保障性住房和土地供应等因素。一线城市由于评估过程很复杂,考虑因素多,因此谨慎地作出判断,靠后公布可以理解。”
但他同时表示,不排除一些地方选择参照系时避重就轻、目标过于宽松的做法。“若一些地方房价水平已较高,仍然制定了太过宽松的目标,则不利于地产市场调控;有些地方政府担心被问责,定出高目标,这种心理也是不可取的。”
新华社记者发现,已经公布“控制目标”的部分城市,今年以来房价已有较大涨幅。以沈阳为例,今年前两个月均价比去年全年水平增长10.6%。同期西安房价比去年全年水平增长13%。
中国社科院经济学博士马光远表示,本是“控制目标”,却成为“涨价标准”,且各地制定目标只有上限,没有下限,这会加剧市场上关于房价持续上涨的预期,让“国八条”的调控效果一定程度上打了折扣。
“限价”标准为何独缺
“居民住房支付能力”?
“国八条”提出,各地根据“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确定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但新华社记者发现,已出台“控制目标”的地方,大多参照了前两项标准,鲜有以“居民住房支付能力”为参照。
对此,西安市民黄女士很纳闷:三大标准中,为何独缺“居民住房支付能力”?是一些地方“选择性遗漏”,还是居民支付能力无足轻重?
对此,一些专家和地方官员各执己见。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上海今年控制目标中,提出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提高居民保障水平,这都是提高居民支付能力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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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回复:住建部:房价控制目标应听取社会意见 酌情调整
虫族2011-03-30 15:47:05 发表
28日晚间,上海打破一线城市“缄默”的局面,公布今年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2011年度全市新建住房价格涨幅低于全市年度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水平,新建保障性住房面积高于商品住房面积,居民住房保障水平明显提高。”
北京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陈国强则表示,GDP和收入增长是现成的量化指标。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却不好衡量,需要动用许多资源、建立衡量标准体系。
关注各地出台的房价“控制目标”还发现,各地采用的基数不同。如合肥等地的控制目标以“新建住房”价格为基准,而兰州、银川等地则以“新建商品住房”价格为基准。
“以新建住房价格为基准的计算方式包括保障房在内。而保障房价格很低,能够拉低住房整体价格水平。这意味着商品房的涨价空间就会大幅增加。政府控制房价的绩效就失去了意义。”陈国强说。
除了防止做“文字游戏”,还要防止地方“控制目标”成为“数字游戏”。复旦大学住房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陈杰认为,要警惕一些地方“限制中心城区”新盘上市,甚至冻结新盘价格等只图避过风头的做法。“就像为了完成节能减排指标,直接拉闸限电。”
对于这些问题,王珏林表示,按照国家制定政策的初衷,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衡量体系是多元的,一些地方政府对政策的理解显然有偏差,也不排除“选择性失明”的可能。
调控“问责”
如何防范“软执行”?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总负责,市县人民政府负直接责任。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地方,要追究责任。”
“国八条”提出,对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的,有关部门要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上海市民刘险峰说,“问责官员”并不是新鲜词,但为何鲜有对房地产调控不力的官员和部门“问责”的先例?“问责”不光关系到百姓对政策实施的信心,还关系到政府的公信力,不能仅停留于文件。
“问责不能浮于表面。在新一轮房价调控中,有关部门应制定详细的问责机制。”中国指数研究院副院长陈晟说,只有将“问责制”落实,才能避免调控措施被“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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