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12月31日(星期五)上午10:00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侨城东路博林诺富特酒店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主持人:陈小海董事
6、本公司于2010年12月16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和巨 潮资讯网发出了《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二 一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人,代表股份96,585,856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3.72%。
2、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34,685,458股,占本公司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
3、外资股(B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股份61,900,398股,占本公司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87%。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了《关于妥善解决员工内部认购商铺事项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67,409,867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79%;反对29,175,98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1%;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1,107,91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A 股股份总数的60.86%;反对 13,577,548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A 股股份总数的39.14%;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A 股股份总数的0%。
(3)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46,301,957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B 股股份总数的74.8%;反对 15,598,44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B 股股份总数的25.2%;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B 股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了《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中涉及董事、监事薪酬条款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67,479,367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6%;反对29,106,489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4%;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1,107,91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A 股股份总数的60.86%;反对13,577,548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A 股股份总数的39.14%;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A 股股份总数的0%。
(3)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46,371,457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B 股股份总数的74.91%;反对 15,528,94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B 股股份总数的25.09%;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B 股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a)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b)律师姓名:廖春兰、刘艳晶
c)结论性意见:
回复该发言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二 一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 回复: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二 一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gucci04032011-03-30 23:33:42 发表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a) 公司章程;
b) 二 一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会议文件;
c)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员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及记录;
d)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1、召开时间:2010年12月31日(星期五)上午10:00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侨城东路博林诺富特酒店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5、主持人:陈小海董事6、本公司于2010年12月16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和巨 潮资讯网发出了《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二 一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出席的总体情况: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人,代表股份96,585,856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3.72%。
2、A股股东出席情况: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34,685,458股,占本公司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
3、外资股(B股)股东出席情况: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股份61,900,398股,占本公司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87%。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一)审议了《关于妥善解决员工内部认购商铺事项的议案》;(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67,409,867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79%;反对29,175,98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1%;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1,107,91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A 股股份总数的60.86%;反对 13,577,548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A 股股份总数的39.14%;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A 股股份总数的0%。
(3)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6,301,957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B 股股份总数的74.8%;反对 15,598,44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B 股股份总数的25.2%;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B 股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了《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中涉及董事、监事薪酬条款的议案》(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67,479,367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6%;反对29,106,489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4%;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1,107,91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A 股股份总数的60.86%;反对13,577,548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A 股股份总数的39.14%;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A 股股份总数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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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备查文件
a) 公司章程;
b) 二 一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会议文件;
c)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员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及记录;
d)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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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情况1、召开时间:2010年12月31日(星期五)上午10:00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侨城东路博林诺富特酒店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5、主持人:陈小海董事6、本公司于2010年12月16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和巨 潮资讯网发出了《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二 一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出席的总体情况: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人,代表股份96,585,856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3.72%。
2、A股股东出席情况: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34,685,458股,占本公司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
3、外资股(B股)股东出席情况: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股份61,900,398股,占本公司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87%。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一)审议了《关于妥善解决员工内部认购商铺事项的议案》;(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67,409,867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79%;反对29,175,98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1%;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1,107,91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A 股股份总数的60.86%;反对 13,577,548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A 股股份总数的39.14%;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A 股股份总数的0%。
(3)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6,301,957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B 股股份总数的74.8%;反对 15,598,44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B 股股份总数的25.2%;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B 股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了《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中涉及董事、监事薪酬条款的议案》(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67,479,367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6%;反对29,106,489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4%;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1,107,91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A 股股份总数的60.86%;反对13,577,548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A 股股份总数的39.14%;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A 股股份总数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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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回复: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二 一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gucci04032011-03-30 23:33:42 发表
(3)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6,371,457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B 股股份总数的74.91%;反对 15,528,94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B 股股份总数的25.09%;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B 股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a)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b)律师姓名:廖春兰、刘艳晶c)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a) 公司章程;b) 二 一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会议文件;c)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员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及记录;d)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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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a)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b)律师姓名:廖春兰、刘艳晶c)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a) 公司章程;b) 二 一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会议文件;c)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员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及记录;d)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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