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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限购第一案”:限购后买房不成要不回定金

1 “深圳限购第一案”:限购后买房不成要不回定金
asd90991392011-03-31 22:46:29 发表

就算真的是“被限购”,法院也认定买家负违约责任。漫画:张建辉
3月30日,本报报道了一例“假限购,真毁约”的案件,买家被判违约。昨日,有律师给南都记者爆料一桩“真被限购”的案例,并称其为“深圳限购第一案”。据了解,虽然此案中买家真的属于“被限购”的范畴,但法院一审仍判定买家败诉,承担违约责任。
限购之后买房不成,想要回定金
去年10月19日,深圳限购令出台后的第19天,龙小姐经中介购买某二手房,签订购房合同并付了5万元定金。合同约定10月30日前监管首期款31万元,余额按揭支付,而龙小姐因为是非深户籍“三无人员”(指无深圳户籍,亦无一年以上在深社保记录和纳税证明),属“限购”和“限贷”对象,无法履行上述约定使得交易中止。随后,龙小姐以中介欺骗其符合购房条件且承诺可做到“三成首付、8.5折利率”的按揭贷款而实际不成为由,起诉卖方及中介,要求解约且退还定金。
在开庭审理中,卖方(被告一)辩称龙小姐未按合同约定监管首期款已构成违约,其不能因为自己不懂得购房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而要求免责;中介方(被告二)辩称其已在所有营业厅予以公示,并在龙小姐委托购房时进行了告知,而龙小姐表示可以开具离婚证明(通过假离婚获取购房资格),才促成双方签订合同,而后是因为政策效果显现、房产交易量下降,龙小姐担心房价下滑才故意违约。
经审查,龙岗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龙小姐要求两被告退还5万元定金的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不知政策”不成免责理由
在此案被告代理律师深圳市国晖律师事务所周科给南都记者提供的此案一审判决书上,判决理由表明:“双方签订合同时,相关限制购房、限制向银行贷款的政策早已实施,相关政策已通过各种信息平台对外公开,原告(指龙小姐)应明知政策内容,却主张不了解,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应承担违约责任。”目前,此案原告不服再诉,二审尚待开庭。
“法律、法规、政策的适用不以当事人是否知情为条件,即便龙小姐当时确实不知限购令内容,也不能以此免责。”周科认为。他反映自去年底以来接到不少因政策变动而产生的房产纠纷案件,并注意收集相关判例,而此案是“限购令”之后产生的因买家不符合购房条件而诉诸公堂的第一例。
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茂荣律师反映,目前其手头的类似案例就有3单尚待开庭。而此案的判决具有示范意义。他提醒购房者,目前楼市政策多变,签约时务必对各种风险予以充分考虑并予以事先约定,以防购房不成反被追究违约责任。而因限购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买方是否应承担责任有不同情况:一是双方在签约时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二是合同没有特别约定,但签约时各方悉知买方不符合购房条件导致无法过户的,各方均有过错,相互之间都不构成违约,损失各自承担;三是合同没有特别约定,但签约时隐瞒不符合购房或贷款条件买方的“三无人员”身份的,买方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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