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及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明确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房地产调控措施,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涨幅要低于全市年度生产总值增幅和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扩大住房保障范围
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逐步扩大保房保障覆盖面,合理配置房源,构建廉租房、公租房、拆迁安置房等多种类型房源组成的住房保障体系。市财政部门将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投入,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确保完成广州市下达的2011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
三、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
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严格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0年第1号)要求,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财政、国土房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完善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网络交易平台和房地产档案系统,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坚决堵塞通过“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四、加强住宅用地供应管理
增加住房用地供应,全面落实我市2011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要责任到人,加快推进住房用地的出让工作;增加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在住宅用地中的配置比例,坚决抑制地价过快上涨,对可能出现高地价的商品住宅用地,采取配建保障性住房、“限房价、限套型、竞地价、竞配建”,或综合招标等公开出让方式确定受让人。
五、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方案申报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必须在预售方案中按套申报预售价格,报市国土房管部门备案。对2010年已经有网上签约纪录的楼盘,其申报的商品住房平均价格涨幅相对于去年我市该楼盘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我市的控制目标;对2011年新推出的楼盘,其申报的商品住房平均价格涨幅相对于去年我市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我市的控制目标。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整,3个月后需调整价格的必须重新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经备案的预售价格,明码标价、公开销售。
六、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严格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监管,确保实现年度房价调控目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要求按套申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或者申报价格高于调控要求的,不予核发预售许可证;对不按照申报备案的价格进行销售,商品住房实际成交价格高于申报价格的,将不予办理商品住房预告登记,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重签协议。
切实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对于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及虚报交易价格等行为,市国土房管部门将按规定查处。
七、强化职能分工,确保调控效果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合作,严格执行本实施意见。
增城市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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