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三部分“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六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天数。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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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合同。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投资者还可在与本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后,通过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开通范围和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五、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中载明的基金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自2011年4月8日到2011年5月10日,基金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目标本基金首次募集金额目标为50亿元人民币。
七、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八、募集场所直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和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九、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计算公式及认购费用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3、计算公式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认购金额认购费率M<50万元1.0%50万元≤M<200万元0.6%200万元≤M<500万元0.4%M≥500万元每笔1000元本基金的认购份额将依据投资者认购时所缴纳的认购金额(加计认购金额在认购期所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确认的金额为准)扣除认购费用后除以基金份额面值确定。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这1,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0.32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净认购金额=1,000.00/=990.10元认购费用=1,000.00-990.10=9.90元认购份额=/1.00=990.42份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990.42份基金份额。
4、认购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的1.0%。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本基金将在募集期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销售网点的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本基金认购的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具体程序和方法详见发售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人在本公司直销中心、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十一、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的专门账户,任何人在基金募集期满前不得动用。
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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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合同。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投资者还可在与本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后,通过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开通范围和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五、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中载明的基金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自2011年4月8日到2011年5月10日,基金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目标本基金首次募集金额目标为50亿元人民币。
七、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八、募集场所直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和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九、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计算公式及认购费用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3、计算公式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认购金额认购费率M<50万元1.0%50万元≤M<200万元0.6%200万元≤M<500万元0.4%M≥500万元每笔1000元本基金的认购份额将依据投资者认购时所缴纳的认购金额(加计认购金额在认购期所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确认的金额为准)扣除认购费用后除以基金份额面值确定。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这1,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0.32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净认购金额=1,000.00/=990.10元认购费用=1,000.00-990.10=9.90元认购份额=/1.00=990.42份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990.42份基金份额。
4、认购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的1.0%。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本基金将在募集期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销售网点的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本基金认购的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具体程序和方法详见发售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人在本公司直销中心、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十一、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的专门账户,任何人在基金募集期满前不得动用。
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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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一、基金备案的条件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募集失败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在存续期内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本基金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每一个交易日设为开放日,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下午3:00。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最迟不超过三个月,本基金将在开放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并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的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2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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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募集失败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在存续期内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本基金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每一个交易日设为开放日,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下午3:00。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最迟不超过三个月,本基金将在开放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并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的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2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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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申购与赎回的限制1、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或代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一个网点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相应的最低赎回限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各代销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最低赎回份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2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申购与赎回的费用1、申购费用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申购金额申购费率M<50万元1.2%50万元≤M<200万元0.8%200万元≤M<500万元0.6%M≥500万元每笔1000元2、赎回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25%的部分归基金资产所有,其余部分可用于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
持有年限赎回费率T<1年2.0%1年≤T<2年1.6%2年≤T<3年1.2%T≥3年0申购和赎回金额的数额和价格1、申购份额及余额、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450元。
申购1申购2申购3申购4申购金额1,000.001,000,000.004,000,000.0010,000,000.00适用申购费率1.2%0.8%0.6%每笔1000元净申购金额)988.14992,063.493,976,143.149,999,000.00申购费11.867,936.5123,856.861,000.00基金份额净值1.4501.4501.4501.450申购份额681.48684,181.722,742,167.686,895,862.073、赎回金额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赎回费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率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六个月,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赎回总金额=10,000.00×1.150=11,500.00元赎回费用=11,500.00×2.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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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申购与赎回的限制1、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或代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一个网点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相应的最低赎回限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各代销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最低赎回份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2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申购与赎回的费用1、申购费用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申购金额申购费率M<50万元1.2%50万元≤M<200万元0.8%200万元≤M<500万元0.6%M≥500万元每笔1000元2、赎回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25%的部分归基金资产所有,其余部分可用于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
持有年限赎回费率T<1年2.0%1年≤T<2年1.6%2年≤T<3年1.2%T≥3年0申购和赎回金额的数额和价格1、申购份额及余额、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450元。
申购1申购2申购3申购4申购金额1,000.001,000,000.004,000,000.0010,000,000.00适用申购费率1.2%0.8%0.6%每笔1000元净申购金额)988.14992,063.493,976,143.149,999,000.00申购费11.867,936.5123,856.861,000.00基金份额净值1.4501.4501.4501.450申购份额681.48684,181.722,742,167.686,895,862.073、赎回金额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赎回费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率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六个月,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赎回总金额=10,000.00×1.150=11,500.00元赎回费用=11,500.00×2.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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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元净赎回金额=11,500.00-230.00=11,270.00元例四: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一年,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35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赎回总金额=10,000.00×1.350=13,500.00元赎回费用=13,500.00×1.6%=216.00元净赎回金额=13,500.00-216.00=13,284.00元例五: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两年,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45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赎回总金额=10,000.00×1.450=14,500.00元赎回费用=14,500.00×1.2%=174.00元净赎回金额=14,500.00-174.00=14,326.00元例六: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三年,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625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赎回金额=10,000.00×1.625=16,250.00元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总份数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况及处理方式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发生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保本”第四款“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中约定的情况,即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业务。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及处理方式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发生《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保本”第四款“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中约定的情况,即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业务。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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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总份数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况及处理方式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发生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保本”第四款“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中约定的情况,即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业务。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及处理方式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发生《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保本”第四款“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中约定的情况,即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业务。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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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的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三、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九部分 基金的保本一、保本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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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的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三、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九部分 基金的保本一、保本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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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在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即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即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高于或等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于保本周期到期后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四、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新的保本周期的具体起始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方式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操作,都适用保本条款:1)赎回基金份额;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3)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4)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变更后的“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转换转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3个工作日。
在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将暂停日常申购和转换入业务。
回复该发言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高于或等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于保本周期到期后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四、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新的保本周期的具体起始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方式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操作,都适用保本条款:1)赎回基金份额;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3)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4)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变更后的“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转换转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3个工作日。
在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将暂停日常申购和转换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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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到期操作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作出到期操作申请。
4.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持有到期后选择赎回基金份额、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或者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变更后的“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而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均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出时,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至赎回或转换出的实际操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5.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在过渡期内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内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估值”,在过渡期内对本基金进行每日估值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
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将暂停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但未在到期操作期间赎回或转出的基金份额,将无法在过渡期内变现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办法。
基金份额折算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购、转换入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经折算的基金份额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的,如果下一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则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并由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保本保障。
回复该发言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到期操作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作出到期操作申请。
4.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持有到期后选择赎回基金份额、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或者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变更后的“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而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均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出时,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至赎回或转换出的实际操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5.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在过渡期内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内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估值”,在过渡期内对本基金进行每日估值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
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将暂停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但未在到期操作期间赎回或转出的基金份额,将无法在过渡期内变现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办法。
基金份额折算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购、转换入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经折算的基金份额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的,如果下一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则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并由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保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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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2011-04-01 15:32:09 发表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自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
投资者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的开放日申购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6.转为变更后的“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保本周期届满,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予以公告。
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变更后的“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7.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8.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
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一、基本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即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6个月止。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金额最高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额。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二、担保人基本情况名称: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 层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 层法定代表人:刘新来成立日期:1993 年12 月4 日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521,459,934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投资担保;投资及担保的评审、策划、咨询服务;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咨询;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仓储服务;组织、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前身为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于1993年12月4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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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
投资者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的开放日申购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6.转为变更后的“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保本周期届满,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予以公告。
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变更后的“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7.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8.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
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一、基本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即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6个月止。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金额最高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额。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二、担保人基本情况名称: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 层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 层法定代表人:刘新来成立日期:1993 年12 月4 日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521,459,934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投资担保;投资及担保的评审、策划、咨询服务;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咨询;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仓储服务;组织、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前身为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于1993年12月4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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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2011-04-01 15:32:09 发表
三、担保人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在保余额为334.01亿元;其中,中投保对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提供担保,基金担保合同金额合计131亿元人民币,实际担保责任额为42.68亿元。
四、担保人出具《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五、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1.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1.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额的部分。
1.3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但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额。
1.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
2.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及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5.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5.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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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保人出具《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五、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1.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1.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额的部分。
1.3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但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额。
1.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
2.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及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5.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5.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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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回复: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飞车2011-04-01 15:32:09 发表
5.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三部分“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六、担保费用的费率及支付方式1.担保费计算方式每日担保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天数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担保费按上述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3.担保费支付时间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七、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合同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确定担保人保证能力受到影响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如下事项进行表决:1、更换担保人;2、变更基金类别;3、《基金合同》终止;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且担保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提名新任担保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基金管理人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表决通过。
3、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签订《保证合同》更换担保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
5、公告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更换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6、交接原担保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保证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
九、保本周期内增加担保人增加担保人的,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增加担保人的程序与更换担保人程序相同。
十、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1、投资目标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组合保险技术运作,在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通过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的动态配置和有效的组合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长。
2、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安全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本基金投资的风险资产为股票、权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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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担保费用的费率及支付方式1.担保费计算方式每日担保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天数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担保费按上述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3.担保费支付时间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七、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合同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确定担保人保证能力受到影响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如下事项进行表决:1、更换担保人;2、变更基金类别;3、《基金合同》终止;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且担保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提名新任担保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基金管理人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表决通过。
3、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签订《保证合同》更换担保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
5、公告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更换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6、交接原担保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保证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
九、保本周期内增加担保人增加担保人的,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增加担保人的程序与更换担保人程序相同。
十、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1、投资目标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组合保险技术运作,在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通过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的动态配置和有效的组合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长。
2、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安全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本基金投资的风险资产为股票、权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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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回复: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飞车2011-04-01 15:32:09 发表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10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有关投资比例限制等遵循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
3、投资理念在趋势不明的市场环境中,首要的是保证投资本金的安全,其次谋求阶段性上涨和结构性牛市的增值收益。
4、投资策略本基金通过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和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在未来三年保本周期中,对资产配置严格按照公司开发的保本模型进行优化动态调整,确保投资者的投资本金的安全性。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由四部分组成:资产配置策略、债券投资策略、股票投资策略、权证投资策略。
4.1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主要指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两种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配置原则是:在强调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根据类别资产市场相对风险度,按照CPPI+TIPP的策略动态调整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比例。
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1)策略介绍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是将基金资产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依据保本要求将基金的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安全资产,力争获得稳定收益,以此来保证基金投资者投资本金的安全性;第二部分是将其余部分的资产投资于风险较高的风险资产,提升基金投资者的超额收益。
计算缓冲额度Ct:Ct=At-Ft计算投资风险敞口Et:Et=M×Ct=M×(At-Ft)计算投资于安全资产的额度:Bt=At-Et其中,Et表示t时刻投资于风险资产的额度M表示风险乘数At表示t时刻投资组合的净资产Ft表示t时刻的保险底线或最低保险额度,保险底线表示保本到期时基金资产必须保证的资产总值按无风险利率贴现得到的在该时刻的现值。
为最大止损额,又称为防守垫。
■2)风险乘数确定和调整本基金风险乘数的确定是基金管理人在金融工程部定量、定性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定量定性综合分析的结果。
根据CPPI策略要求,风险乘数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恒定才能保证在安全垫减少至零时,风险资产的数量也能按需要同时减少至零,以保证基金的本金安全。
为此,本基金对于风险乘数采取定期调整的方法进行处理。
3)策略示例:假定本基金募集规模为50亿元,当期三年期无风险利率为12.45%,本基金投资组合期末最低目标价值为人民币1.00元/基金份额,基金经理确定的当期风险乘数为1。
基金合同生效期初投资组合的保险底线为44.5亿元=44.46)。
本基金的安全垫为5.5亿元。
本基金将按照既定投资策略投资5.5亿元于风险资产,44.5亿元于安全资产,从而构建投资组合。
假定经过6个月的运作,股票市场出现一定程度的上涨,期间本基金的安全资产取得了2%的收益,风险资产取得了15%的收益,此时安全资产为45.39亿元=45.39),风险资产为6.33亿元=6.325),基金资产净值为51.72亿元。
假定基金管理人通过研究判断股票市场仍有较大上涨空间,将风险乘数调整为2,则此时投资组合的保险底线为45.34亿元5/6=45.34),安全垫为6.38亿元。
本基金将投资12.76亿元于风险资产,38.96亿元于安全资产,从而调整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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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有关投资比例限制等遵循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
3、投资理念在趋势不明的市场环境中,首要的是保证投资本金的安全,其次谋求阶段性上涨和结构性牛市的增值收益。
4、投资策略本基金通过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和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在未来三年保本周期中,对资产配置严格按照公司开发的保本模型进行优化动态调整,确保投资者的投资本金的安全性。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由四部分组成:资产配置策略、债券投资策略、股票投资策略、权证投资策略。
4.1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主要指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两种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配置原则是:在强调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根据类别资产市场相对风险度,按照CPPI+TIPP的策略动态调整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比例。
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1)策略介绍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是将基金资产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依据保本要求将基金的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安全资产,力争获得稳定收益,以此来保证基金投资者投资本金的安全性;第二部分是将其余部分的资产投资于风险较高的风险资产,提升基金投资者的超额收益。
计算缓冲额度Ct:Ct=At-Ft计算投资风险敞口Et:Et=M×Ct=M×(At-Ft)计算投资于安全资产的额度:Bt=At-Et其中,Et表示t时刻投资于风险资产的额度M表示风险乘数At表示t时刻投资组合的净资产Ft表示t时刻的保险底线或最低保险额度,保险底线表示保本到期时基金资产必须保证的资产总值按无风险利率贴现得到的在该时刻的现值。
为最大止损额,又称为防守垫。
■2)风险乘数确定和调整本基金风险乘数的确定是基金管理人在金融工程部定量、定性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定量定性综合分析的结果。
根据CPPI策略要求,风险乘数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恒定才能保证在安全垫减少至零时,风险资产的数量也能按需要同时减少至零,以保证基金的本金安全。
为此,本基金对于风险乘数采取定期调整的方法进行处理。
3)策略示例:假定本基金募集规模为50亿元,当期三年期无风险利率为12.45%,本基金投资组合期末最低目标价值为人民币1.00元/基金份额,基金经理确定的当期风险乘数为1。
基金合同生效期初投资组合的保险底线为44.5亿元=44.46)。
本基金的安全垫为5.5亿元。
本基金将按照既定投资策略投资5.5亿元于风险资产,44.5亿元于安全资产,从而构建投资组合。
假定经过6个月的运作,股票市场出现一定程度的上涨,期间本基金的安全资产取得了2%的收益,风险资产取得了15%的收益,此时安全资产为45.39亿元=45.39),风险资产为6.33亿元=6.325),基金资产净值为51.72亿元。
假定基金管理人通过研究判断股票市场仍有较大上涨空间,将风险乘数调整为2,则此时投资组合的保险底线为45.34亿元5/6=45.34),安全垫为6.38亿元。
本基金将投资12.76亿元于风险资产,38.96亿元于安全资产,从而调整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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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本基金又经过6个月的运作,期间安全资产取得了2%的收益,而风险资产遭受10%的损失,此时安全资产为39.74亿元=39.7392),风险资产为11.48亿元=11.484),基金资产净值为51.22亿元。
假定基金管理人研究判断,股票市场经过调整后具有一定的上涨空间,故维持调整风险乘数为2,则此时投资组合的保险底线为46.24亿元4/6=46.23779),安全垫为4.98亿元。
本基金将投资9.96亿元于风险资产,41.26亿元于安全资产,从而调整投资组合。
假定本基金又经过两年的运作,期间安全资产取得了8%的收益,股票市场呈现震荡向上态势,风险资产取得了30%的收益,那么期末安全资产为44.56亿元=44.5608),风险资产为12.95亿元=12.948),基金资产净值为57.51亿元保本周期内基金的累计收益率为15.02%。
2)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当保本期间基金资产上涨时,投资者的需求不仅是保证本金的安全,而且还要求将基金的收益能得到一定程度的锁定,使期末得到的回报回避其后市场下跌的风险。
TIPP的投资策略是改进CPPI中保险底线的调整方式,当投资组合的价值上升时,最低保险额度随着收益水平进行调整,即每当收益率达到一定的比率,则将保险底线相应提高一定的比例。
TIPP在操作上大致与CPPI相同,唯一不同的是动态调整保险底线,并且这种调整一般只在投资组合是盈利的情况下使用。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的具体实施上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依据CPPI+TIPP的策略,确定基金资产在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上的比例配置。
2)合理调整资产配置CPPI和TIPP策略要求资产组合投资在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的比例根据基金净值水平进行动态调整。
4.2债券投资策略债券投资收益的稳定是本基金实现投资目标的重要保证。
“核心-交易”资产配置策略根据对未来债券市场的判断,本基金采用战略性配置与战术性交易结合的方法,将核心资产重点持有,并结合市场上出现的机会进行战术配置调整或回购放大操作。
“核心资产”为本基金的主要部分,买入并战略性持有期限为3年左右的国债、金融债、高信用等级的企业债等,确保基金整体取得一定的收益。
在核心资产保证投资策略稳定的同时,根据市场和风险情况,灵活配置一部分为战术交易资产,采用多种固定收益投资策略,对流动性较高的债券资产进行交易,在严格控制下行风险的基础上获得增值收益。
其中核心资产采用战略性持有策略,主要在选择市场切入点上追求增值,在利率走势无方向性变化时基本持有到期,可以不考虑收益率的波动性。
低波动、多策略、追求正收益的固定收益投资策略债券组合管理的策略应该是多元化的,其中心是在保持风险在相对低的情况下从全方位的债券投资策略中选取最优的投资想法,其中包括利率方向性判断、相对价值判断、信用利差分析的合理运用。
① 买入持有策略以简单、低成本为原则,挑选符合投资目标要求的债券买入持有,并在到期后滚动投资于新发行的符合目标要求的债券。
②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债券板块,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债券板块,借以取得较高收益。
③ 期限配置策略根据对流动性的要求、市场收益率的波动情况决定采用子弹型策略(Bullet Strategy)、哑铃型策略(Barbell Strategy)或梯形策略(Stair Strategy),在各期限债券间进行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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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基金管理人研究判断,股票市场经过调整后具有一定的上涨空间,故维持调整风险乘数为2,则此时投资组合的保险底线为46.24亿元4/6=46.23779),安全垫为4.98亿元。
本基金将投资9.96亿元于风险资产,41.26亿元于安全资产,从而调整投资组合。
假定本基金又经过两年的运作,期间安全资产取得了8%的收益,股票市场呈现震荡向上态势,风险资产取得了30%的收益,那么期末安全资产为44.56亿元=44.5608),风险资产为12.95亿元=12.948),基金资产净值为57.51亿元保本周期内基金的累计收益率为15.02%。
2)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当保本期间基金资产上涨时,投资者的需求不仅是保证本金的安全,而且还要求将基金的收益能得到一定程度的锁定,使期末得到的回报回避其后市场下跌的风险。
TIPP的投资策略是改进CPPI中保险底线的调整方式,当投资组合的价值上升时,最低保险额度随着收益水平进行调整,即每当收益率达到一定的比率,则将保险底线相应提高一定的比例。
TIPP在操作上大致与CPPI相同,唯一不同的是动态调整保险底线,并且这种调整一般只在投资组合是盈利的情况下使用。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的具体实施上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依据CPPI+TIPP的策略,确定基金资产在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上的比例配置。
2)合理调整资产配置CPPI和TIPP策略要求资产组合投资在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的比例根据基金净值水平进行动态调整。
4.2债券投资策略债券投资收益的稳定是本基金实现投资目标的重要保证。
“核心-交易”资产配置策略根据对未来债券市场的判断,本基金采用战略性配置与战术性交易结合的方法,将核心资产重点持有,并结合市场上出现的机会进行战术配置调整或回购放大操作。
“核心资产”为本基金的主要部分,买入并战略性持有期限为3年左右的国债、金融债、高信用等级的企业债等,确保基金整体取得一定的收益。
在核心资产保证投资策略稳定的同时,根据市场和风险情况,灵活配置一部分为战术交易资产,采用多种固定收益投资策略,对流动性较高的债券资产进行交易,在严格控制下行风险的基础上获得增值收益。
其中核心资产采用战略性持有策略,主要在选择市场切入点上追求增值,在利率走势无方向性变化时基本持有到期,可以不考虑收益率的波动性。
低波动、多策略、追求正收益的固定收益投资策略债券组合管理的策略应该是多元化的,其中心是在保持风险在相对低的情况下从全方位的债券投资策略中选取最优的投资想法,其中包括利率方向性判断、相对价值判断、信用利差分析的合理运用。
① 买入持有策略以简单、低成本为原则,挑选符合投资目标要求的债券买入持有,并在到期后滚动投资于新发行的符合目标要求的债券。
②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债券板块,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债券板块,借以取得较高收益。
③ 期限配置策略根据对流动性的要求、市场收益率的波动情况决定采用子弹型策略(Bullet Strategy)、哑铃型策略(Barbell Strategy)或梯形策略(Stair Strategy),在各期限债券间进行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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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配置尽量选择在预期市场利率的高点或流动性需求较大的时点到期的债券,以减少因流动性不足导致的可能损失。
通过分析不同期限债券的收益率绝对差额和相对差额,利用均值回归策略或收益率差额预期策略选择合适期限品种投资。
④ 久期偏离策略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⑤ 信用利差策略企业债与国债的利差曲线理论上受经济波动与企业生命周期影响,相同资信等级的公司债在利差期限结构上服从凸性回归均衡的规律。
⑥ 收益率曲线策略在确定组合或类属久期后,进一步确定同一债券发行者不同期限债券的相对价值。
⑦ 回购放大策略该策略在资金相对充裕的情况下是风险很低的投资策略。
⑧ 骑乘策略骑乘策略是收益率曲线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固定收益投资最为常用的策略,实证分析表明,剩余期限0-3年往往是收益率曲线最为陡峭的部分,通过集中持有2-3年的债券组合在1年后卖出可以获得较高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4.3股票投资策略本基金股票投资采用行业配置与个股精选相结合的投资策略,通过优选具有良好成长性、成长质量优良、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益。
行业配置策略本基金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角度对行业进行考察,并据此进行股票投资的行业配置。
在定性分析方面,以宏观经济运行和经济景气周期监测为基础,利用经济周期、行业的市场容量和增长空间、行业发展政策、行业结构变化趋势、行业自身景气周期等多个指标把握不同行业的景气度变化情况和业绩增长趋势。
定量分析指标主要包括:行业相对估值水平、行业相对利润增长率、行业PEG等。
个股精选策略本基金奉行“价值与成长相结合”的选股原则,即选择具备价值性和成长性的股票进行投资。
新股申购策略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二级市场股票投资有很大区别。
1)在研究的基础上积极参与本基金将会积极参与新股发行。
2)计算资金成本,利用回购参与新股申购根据所持有的券种计算可以用于回购的资金比例,融出资金参与新股申购。
本基金对于通过参与新股申购所获得的股票,将根据其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的高低决定持有的时间或者卖出。
4.4权证投资策略本基金在权证投资方面主要运用的策略包括:价值发现策略和套利交易策略等。
4.5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保本周期是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其流动性与银行三年期定期存款相似,因此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与保本期同期限的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4.6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是一只保本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低风险品种。
二、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后的投资1、投资目标利用行业轮动效应,优化资产配置,力争获取超额投资收益,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
2、投资理念通过对宏观经济的全面分析,把握经济景气周期运行脉络,并结合市场运行特征,跟踪行业发展趋势和行业轮动规律,优化行业配置,精选优质行业的优质股票,力争获取行业轮动所带来的超额收益。
3、投资范围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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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分析不同期限债券的收益率绝对差额和相对差额,利用均值回归策略或收益率差额预期策略选择合适期限品种投资。
④ 久期偏离策略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⑤ 信用利差策略企业债与国债的利差曲线理论上受经济波动与企业生命周期影响,相同资信等级的公司债在利差期限结构上服从凸性回归均衡的规律。
⑥ 收益率曲线策略在确定组合或类属久期后,进一步确定同一债券发行者不同期限债券的相对价值。
⑦ 回购放大策略该策略在资金相对充裕的情况下是风险很低的投资策略。
⑧ 骑乘策略骑乘策略是收益率曲线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固定收益投资最为常用的策略,实证分析表明,剩余期限0-3年往往是收益率曲线最为陡峭的部分,通过集中持有2-3年的债券组合在1年后卖出可以获得较高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4.3股票投资策略本基金股票投资采用行业配置与个股精选相结合的投资策略,通过优选具有良好成长性、成长质量优良、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益。
行业配置策略本基金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角度对行业进行考察,并据此进行股票投资的行业配置。
在定性分析方面,以宏观经济运行和经济景气周期监测为基础,利用经济周期、行业的市场容量和增长空间、行业发展政策、行业结构变化趋势、行业自身景气周期等多个指标把握不同行业的景气度变化情况和业绩增长趋势。
定量分析指标主要包括:行业相对估值水平、行业相对利润增长率、行业PEG等。
个股精选策略本基金奉行“价值与成长相结合”的选股原则,即选择具备价值性和成长性的股票进行投资。
新股申购策略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二级市场股票投资有很大区别。
1)在研究的基础上积极参与本基金将会积极参与新股发行。
2)计算资金成本,利用回购参与新股申购根据所持有的券种计算可以用于回购的资金比例,融出资金参与新股申购。
本基金对于通过参与新股申购所获得的股票,将根据其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的高低决定持有的时间或者卖出。
4.4权证投资策略本基金在权证投资方面主要运用的策略包括:价值发现策略和套利交易策略等。
4.5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保本周期是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其流动性与银行三年期定期存款相似,因此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与保本期同期限的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4.6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是一只保本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低风险品种。
二、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后的投资1、投资目标利用行业轮动效应,优化资产配置,力争获取超额投资收益,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
2、投资理念通过对宏观经济的全面分析,把握经济景气周期运行脉络,并结合市场运行特征,跟踪行业发展趋势和行业轮动规律,优化行业配置,精选优质行业的优质股票,力争获取行业轮动所带来的超额收益。
3、投资范围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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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2011-04-01 15:32:09 发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4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4、投资策略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将重点围绕我国经济周期动力机制与发展规律,研究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结构化特征,捕捉行业轮动效应下的投资机会,有效实施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精选优质行业的优质股票,获取超额投资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具体而言,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大类资产配置策略、行业投资策略、个股精选策略、债券投资策略、权证投资策略五个方面。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从宏观层面的经济基本面与流动性水平出发,研判市场当前所处阶段,调整基金所持有的主要资产种类即股票类资产、债券类资产比例,实施资产配置策略。
宏观经济基本面总是处于基本面带动下的经济扩张与经济收缩的周期性循环,对企业盈利水平、增长预期、投资意愿等构成实质性影响;而流动性水平则一般在货币政策影响下在过剩与紧缩间循环更迭,影响市场整体估值水平。
本基金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手段,对宏观经济整体景气情况、政策环境、行业表现以及证券市场走势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研判当前宏观经济所处周期阶段,来预测市场未来整体的趋势性表现,从而为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提供决策依据,在不同情况下构建较好的资产配置结构。
行业投资策略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股票投资的战术层面采用行业组合投资策略,即以宏观分析为基础、通过对行业景气情况、市场环境、上下游环境以及市场偏好等对行业盈利及估值水平有重大影响的因素加以分析,挖掘在行业轮动效应下的行业投资机会。
具体实施时,基金在宏观经济的各个阶段投资不同行业类型的股票。
衰退阶段:经济增长停滞、生产能力过剩、大宗商品价格下跌,通货膨胀压力得以减轻;企业盈利微弱,中央银行削减短期利率以刺激经济回复到可持续增长路径。
复苏阶段:宽松的货币政策与积极的财政政策的作用开始显现,经济增长开始加速,由于仍有生产能力闲置,因此通货膨胀率继续下行,不排除出现通缩的可能;企业盈利快速增长,中央银行仍保持宽松政策,股票市场估值水平抬升。
过热阶段:企业生产能力增长减慢,开始面临产能约束,通胀压力抬头;中央银行重新加息,此时宏观经济增长处于过热阶段,企业投资热情高涨;股票的投资回报率取决于强劲的利润增长与估值水平不断下降两大因素的相互权衡。
滞胀阶段:经济增长开始下滑,但通胀却继续上升,企业为了保持盈利提高产品价格,导致工资-价格螺旋上涨。
基金将超配评价较高的重点行业,轻配或者不配置预期表现较差的行业,以期收获行业轮动效应下带来的丰厚收益。
个股精选策略在明确大类资产配置以及拟配置的重点行业后,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将按照最大范围覆盖原则选出重点行业的相应股票群,构成备选股票库。
债券投资策略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债券投资部分采用积极管理的投资策略,具体包括利率预测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溢价分析策略以及个券选择策略。
1)利率预测策略本基金以国内外的宏观经济走势与国家的财政与货币政策方向为出发点,评估未来投资环境的变化趋势。
2)收益率曲线策略未来利率走势将对不同到期期限的债券品种产生不同的影响,从而对市场的收益率曲线形状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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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4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4、投资策略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将重点围绕我国经济周期动力机制与发展规律,研究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结构化特征,捕捉行业轮动效应下的投资机会,有效实施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精选优质行业的优质股票,获取超额投资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具体而言,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大类资产配置策略、行业投资策略、个股精选策略、债券投资策略、权证投资策略五个方面。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从宏观层面的经济基本面与流动性水平出发,研判市场当前所处阶段,调整基金所持有的主要资产种类即股票类资产、债券类资产比例,实施资产配置策略。
宏观经济基本面总是处于基本面带动下的经济扩张与经济收缩的周期性循环,对企业盈利水平、增长预期、投资意愿等构成实质性影响;而流动性水平则一般在货币政策影响下在过剩与紧缩间循环更迭,影响市场整体估值水平。
本基金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手段,对宏观经济整体景气情况、政策环境、行业表现以及证券市场走势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研判当前宏观经济所处周期阶段,来预测市场未来整体的趋势性表现,从而为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提供决策依据,在不同情况下构建较好的资产配置结构。
行业投资策略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股票投资的战术层面采用行业组合投资策略,即以宏观分析为基础、通过对行业景气情况、市场环境、上下游环境以及市场偏好等对行业盈利及估值水平有重大影响的因素加以分析,挖掘在行业轮动效应下的行业投资机会。
具体实施时,基金在宏观经济的各个阶段投资不同行业类型的股票。
衰退阶段:经济增长停滞、生产能力过剩、大宗商品价格下跌,通货膨胀压力得以减轻;企业盈利微弱,中央银行削减短期利率以刺激经济回复到可持续增长路径。
复苏阶段:宽松的货币政策与积极的财政政策的作用开始显现,经济增长开始加速,由于仍有生产能力闲置,因此通货膨胀率继续下行,不排除出现通缩的可能;企业盈利快速增长,中央银行仍保持宽松政策,股票市场估值水平抬升。
过热阶段:企业生产能力增长减慢,开始面临产能约束,通胀压力抬头;中央银行重新加息,此时宏观经济增长处于过热阶段,企业投资热情高涨;股票的投资回报率取决于强劲的利润增长与估值水平不断下降两大因素的相互权衡。
滞胀阶段:经济增长开始下滑,但通胀却继续上升,企业为了保持盈利提高产品价格,导致工资-价格螺旋上涨。
基金将超配评价较高的重点行业,轻配或者不配置预期表现较差的行业,以期收获行业轮动效应下带来的丰厚收益。
个股精选策略在明确大类资产配置以及拟配置的重点行业后,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将按照最大范围覆盖原则选出重点行业的相应股票群,构成备选股票库。
债券投资策略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债券投资部分采用积极管理的投资策略,具体包括利率预测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溢价分析策略以及个券选择策略。
1)利率预测策略本基金以国内外的宏观经济走势与国家的财政与货币政策方向为出发点,评估未来投资环境的变化趋势。
2)收益率曲线策略未来利率走势将对不同到期期限的债券品种产生不同的影响,从而对市场的收益率曲线形状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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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溢价分析策略收益率溢价策略是基于不同债券市场板块间——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券以及可转换债券——溢价从而在组合中分配资本的方法。
4)个券选择策略通过以上的策略,基金管理人形成债券备选库,最终构建的债券组合从债券备选库中选取。
权证投资策略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在权证投资方面主要运用的策略包括:价值发现策略和套利交易策略等。
5、业绩比较基准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与中证全债指数的混合指数,即:80%×沪深300指数+20%×中证全债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6、风险收益特征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是股票型基金,一般情况下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三、投资限制“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均适用于此投资限制内容。
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投资组合限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BBB 以上的资产支持证券。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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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券选择策略通过以上的策略,基金管理人形成债券备选库,最终构建的债券组合从债券备选库中选取。
权证投资策略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在权证投资方面主要运用的策略包括:价值发现策略和套利交易策略等。
5、业绩比较基准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与中证全债指数的混合指数,即:80%×沪深300指数+20%×中证全债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6、风险收益特征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是股票型基金,一般情况下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三、投资限制“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均适用于此投资限制内容。
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投资组合限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BBB 以上的资产支持证券。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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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四、投资决策和管理程序本基金遵循如下投资决策程序投资决策支持:研究人员、基金经理及相关人员根据独立研究及各咨询机构的研究方案,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宏观经济分析方案和投资策略方案等决策支持。
投资原则的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研究人员和基金经理的有关方案,决定基金投资的主要原则,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研究支持:研究分析人员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为基金经理提供各类分析方案和投资建议;也可根据基金经理的要求进行有关的研究。
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投资原则,根据研究分析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风险控制与评估: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风险控制人员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的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组合的调整:基金经理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在其权限范围内对组合进行调整,超出其权限的调整,需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五、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六、基金的融资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或融券。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一、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一、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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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四、投资决策和管理程序本基金遵循如下投资决策程序投资决策支持:研究人员、基金经理及相关人员根据独立研究及各咨询机构的研究方案,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宏观经济分析方案和投资策略方案等决策支持。
投资原则的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研究人员和基金经理的有关方案,决定基金投资的主要原则,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研究支持:研究分析人员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为基金经理提供各类分析方案和投资建议;也可根据基金经理的要求进行有关的研究。
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投资原则,根据研究分析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风险控制与评估: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风险控制人员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的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组合的调整:基金经理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在其权限范围内对组合进行调整,超出其权限的调整,需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五、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六、基金的融资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或融券。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一、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一、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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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估值;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三、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差错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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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估值;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三、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差错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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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和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一、基金利润的构成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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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和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一、基金利润的构成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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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1. 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初始募集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初始募集面值;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六次,年度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可分配收益的20%;4.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5. 保本周期内,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保本周期到期后,若本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6.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2.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3.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
H=E×1.2%÷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在保本期内,本基金的担保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
H=E×0.2%÷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3、保本周期到期后,若本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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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2.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3.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
H=E×1.2%÷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在保本期内,本基金的担保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
H=E×0.2%÷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3、保本周期到期后,若本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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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2011-04-01 15:32:09 发表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1、认购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认购份额计算方法如下: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 基金份额面值2、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使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赎回费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年限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 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 赎回费率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4、转换费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相关规则与具体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与销售有关的费率。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通过特定交易方式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四、其他费用本基金运作和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因故与本基金有关的其他费用,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收取和使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费用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七、基金税收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一、基金会计政策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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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赎回费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年限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 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 赎回费率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4、转换费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相关规则与具体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与销售有关的费率。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通过特定交易方式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四、其他费用本基金运作和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因故与本基金有关的其他费用,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收取和使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费用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七、基金税收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一、基金会计政策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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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回复: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飞车2011-04-01 15:32:09 发表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一)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2.终止基金合同;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担保人;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7.基金募集期延长;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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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一)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2.终止基金合同;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担保人;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7.基金募集期延长;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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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回复: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飞车2011-04-01 15:32:09 发表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26.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一、市场系统性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二、上市公司风险市场中可能存在公司质量迅速恶化的上市公司,针对可能投资此类股票而产生的风险,本基金首先在构建股票备选库时剔除此类股票,其次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降低少数出现问题的上市公司对基金资产的影响。
三、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四、流动性风险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五、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企业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企业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六、管理风险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七、本基金特有风险本基金在保本期的投资过程中,主要实施CPPI以及TIPP结合的资产配置策略,该资产配置策略可有效的实现基金资产保本增值的投资目标,而若市场长期向下运行,仍存在这一投资目标不能实现的风险,但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担保人提供对其本金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将暂停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但未在到期操作期间赎回或转出的基金份额,将无法在过渡期内变现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八、资产配置风险虽然资产配置将会对本基金资产的增值带来超额回报,但由于信息来源的不足、滞后或错误,可能会导致基金管理人在判断宏观市场、行业周期产生偏差及选择证券品种时失误,造成基金资产的配置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
回复该发言
(九)澄清公告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一、市场系统性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二、上市公司风险市场中可能存在公司质量迅速恶化的上市公司,针对可能投资此类股票而产生的风险,本基金首先在构建股票备选库时剔除此类股票,其次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降低少数出现问题的上市公司对基金资产的影响。
三、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四、流动性风险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五、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企业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企业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六、管理风险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七、本基金特有风险本基金在保本期的投资过程中,主要实施CPPI以及TIPP结合的资产配置策略,该资产配置策略可有效的实现基金资产保本增值的投资目标,而若市场长期向下运行,仍存在这一投资目标不能实现的风险,但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担保人提供对其本金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将暂停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但未在到期操作期间赎回或转出的基金份额,将无法在过渡期内变现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八、资产配置风险虽然资产配置将会对本基金资产的增值带来超额回报,但由于信息来源的不足、滞后或错误,可能会导致基金管理人在判断宏观市场、行业周期产生偏差及选择证券品种时失误,造成基金资产的配置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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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回复: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飞车2011-04-01 15:32:09 发表
九、 其他风险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6、其他风险。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一、《基金合同》的变更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3)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的情况除外,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7)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但担保人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除外;(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2)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3)保本期内,增加担保人;或在担保人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更换担保人;(4)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1.基金财产清算组(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回复该发言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一、《基金合同》的变更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3)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的情况除外,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7)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但担保人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除外;(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2)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3)保本期内,增加担保人;或在担保人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更换担保人;(4)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1.基金财产清算组(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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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回复: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飞车2011-04-01 15:32:09 发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交纳所欠税款;(3)清偿基金债务;(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3.发售基金份额;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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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交纳所欠税款;(3)清偿基金债务;(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3.发售基金份额;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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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2011-04-01 15:32:09 发表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27.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本义务。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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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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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2011-04-01 15:32:09 发表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二)召开事由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终止基金合同;(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3)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的情况除外,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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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二)召开事由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终止基金合同;(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3)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的情况除外,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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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2011-04-01 15:32:09 发表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7)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但担保人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除外;(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2)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3)保本期内,增加担保人;或在担保人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更换担保人;(4)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3)会议形式;(4)议事程序;(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7)表决方式;(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1.会议方式(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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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2)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3)保本期内,增加担保人;或在担保人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更换担保人;(4)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3)会议形式;(4)议事程序;(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7)表决方式;(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1.会议方式(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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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2011-04-01 15:32:09 发表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1)现场开会方式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关联性。
程序性。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
2.议事程序(1)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2)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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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1)现场开会方式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关联性。
程序性。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
2.议事程序(1)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2)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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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1.现场开会(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一)基金合同的变更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3)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的情况除外,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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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1.现场开会(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一)基金合同的变更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3)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的情况除外,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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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7)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但担保人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除外;(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2)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3)保本期内,增加担保人;或在担保人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更换担保人;(4)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1.基金财产清算组(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交纳所欠税款;(3)清偿基金债务;(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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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2)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3)保本期内,增加担保人;或在担保人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更换担保人;(4)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1.基金财产清算组(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交纳所欠税款;(3)清偿基金债务;(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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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2011-04-01 15:32:09 发表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基金管理人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邮政编码:518048法定代表人:秦维舟设立日期: 2003年12月9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3]132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存续期限: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联系电话:0755-83026604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邮政编码:518040法定代表人:傅育宁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号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15.77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上述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应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应变更为如下: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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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基金管理人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邮政编码:518048法定代表人:秦维舟设立日期: 2003年12月9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3]132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存续期限: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联系电话:0755-83026604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邮政编码:518040法定代表人:傅育宁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号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15.77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上述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应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应变更为如下: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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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1、“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40%,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10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4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均适用于此投资限制内容。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BBB 以上的资产支持证券。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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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4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均适用于此投资限制内容。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BBB 以上的资产支持证券。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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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回复: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飞车2011-04-01 15:32:09 发表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且锁定期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期限。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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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且锁定期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期限。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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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回复: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飞车2011-04-01 15:32:09 发表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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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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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回复: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飞车2011-04-01 15:32:09 发表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1.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估值;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d、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e、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f、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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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1.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估值;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d、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e、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f、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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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回复: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飞车2011-04-01 15:32:09 发表
3.特殊情形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e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账册的建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1.财务报表的编制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回复该发言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账册的建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1.财务报表的编制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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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报表的复核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1.基金合同终止;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基金财产的清算1.基金财产清算组(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交纳所欠税款;(3)清偿基金债务;(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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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的复核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1.基金合同终止;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基金财产的清算1.基金财产清算组(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交纳所欠税款;(3)清偿基金债务;(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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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务1、披露公司信息;2、披露基金信息;3、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对账服务1、对账信息;2、其他资料。
三、查询服务1、账户信息查询对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都会给予其唯一的客户服务账户及初始密码。
2、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如联系地址、电话等等。
3、信息定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包括基金管理人新闻、市场行情、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1、免费红利再投资服务;2、定期定额计划服务: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开放时间和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五、投诉管理服务基金管理人的投诉管理由客户服务中心统一管理,设定投诉管理人具体处理投诉,市场部负责督促投诉的处理。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755-83026888,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lionfund.com.cn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一、中国证监会核准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二、《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三、《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四、《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五、法律意见书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附件: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法定代表人:秦维舟电话:0755-83026604 传真:0755-83026677 邮编:518048担保人: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法定代表人:刘新来电话:010-88822888 传真:010-68437040 邮编:100048鉴于:《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额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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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务1、披露公司信息;2、披露基金信息;3、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对账服务1、对账信息;2、其他资料。
三、查询服务1、账户信息查询对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都会给予其唯一的客户服务账户及初始密码。
2、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如联系地址、电话等等。
3、信息定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包括基金管理人新闻、市场行情、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1、免费红利再投资服务;2、定期定额计划服务: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开放时间和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五、投诉管理服务基金管理人的投诉管理由客户服务中心统一管理,设定投诉管理人具体处理投诉,市场部负责督促投诉的处理。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755-83026888,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lionfund.com.cn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一、中国证监会核准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二、《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三、《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四、《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五、法律意见书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附件: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法定代表人:秦维舟电话:0755-83026604 传真:0755-83026677 邮编:518048担保人: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法定代表人:刘新来电话:010-88822888 传真:010-68437040 邮编:100048鉴于:《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额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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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2011-04-01 15:32:09 发表
3、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转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
二、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三部分“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六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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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
二、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三部分“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六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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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2011-04-01 15:32:09 发表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天数。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九、其他条款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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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担保费的支付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天数。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九、其他条款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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