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有关精神,新闻出版总署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单位总编辑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作为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之一,总编辑在出版单位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下,负责出版导向、落实出版制度、保证出版物内容质量、培养编辑队伍等工作,在业务方面承担着主要责任,具有重要作用。为此,《意见》指出,出版单位转制后,出版单位的总编辑岗位不能缺失,其地位更加重要、责任更加重大,各出版单位应按董事长(社长)、总编辑、总经理依次配备主要干部。
《意见》对总编辑岗位设置、总编辑任职条件、总编辑工作职责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意见》要求,无论是转企改制后成为企业的出版单位,还是继续实行事业体制的出版单位,均必须设置总编辑岗位。总编辑属行政职务,为出版单位第二责任人,负责业务工作的领导。中小型出版社可由符合总编辑任职条件的社长兼任总编辑,行使总编辑职责。在总编辑岗位之下,应根据出版规模设置专职或兼职副总编辑岗位,并设置相应的编辑业务部门,形成以总编辑为首的编辑业务工作体系,以保障总编辑领导下的编辑工作顺利开展。
总编辑要求具有出版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具有5年以上编辑工作实践经验,3年以上出版单位副职领导工作经历。
总编辑的工作职责包括:把握出版导向和出版方向,负责组织制定并落实中长期选题规划、年度选题计划和出版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出版物特别是重点出版物的组稿、编辑、校对、生产等工作,负责出版物质量工作,协助法定代表人进行经营管理工作,负责版权管理工作,负责出版单位编辑等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人力资源建设工作等。
《意见》要求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各出版单位要确保总编辑岗位设置、任职条件和工作职责的落实,切实监督和加强总编辑工作,并于2011年6月底前将落实情况报新闻出版总署。(记者王坤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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