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许可[2011]181 号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募集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的请示》( 易基[2010]166 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4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募集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核准你公司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三、你公司应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的募集活动,募集期限自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
四、你公司应会同基金的销售机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基金的信息披露、认购、申购、赎回、上市交易、登记、会计核算、客户服务和募集准备等工作。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计划等措施,防范和化解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你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活动中应当遵守《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20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虚假陈述或欺骗性宣传,不得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对投资人进行有关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宣传必须符合基金的实际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
证监许可[2011]181 号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募集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的请示》( 易基[2010]166 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一、核准你公司募集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核准你公司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三、你公司应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的募集活动,募集期限自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
四、你公司应会同基金的销售机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基金的信息披露、认购、申购、赎回、上市交易、登记、会计核算、客户服务和募集准备等工作。
五、你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活动中应当遵守《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20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虚假陈述或欺骗性宣传,不得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
回复该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