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北京破获全国首例故意传播网络病毒案件”的消息,让无数网民一惊:声称防毒反毒的公司,居然刻意制毒传毒,实在令人发指。所幸北京公安网监人员明察秋毫,破获这起性质恶劣的要案,还网民以安宁。
没想到,这一切竟是极为荒唐的“葫芦僧判断葫芦案”的闹剧,事实恰恰满拧着,被控传毒的公司和涉案者完全无辜,而“网络神探”竟是徇私枉法的罪魁——北京公安局网监处原处长于安受贿上千万元,为了替颇具盛名的瑞星公司打击竞争对手东方微点公司,不惜指使下属伪造证据,诬良为盗。整个犯罪过程颇具高科技含量,读来一波三折,峰回路转,惊心动魄,如同看了一部007电影。
网监处处长于安的受贿枉法,除了监守自盗式的令人发指,还有一些让人惕然而惧的因素。
互联网催生了许多新生事物,深刻地改变甚至颠覆着社会经济、文化、法律等诸多领域的既有格局,它催生着新的社会现象、新的职业,也催生着新的诱惑、新的犯罪。
为此,警方的网络监管职能也应运而生——网监是公安部门新增加的一个警种,以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为己任,出现在从国家到县一级的各级公安部门,其职能是打击、防范和查处互联网信息犯罪,给信息安全加了一把“锁”。管这把“锁”的人,都不是等闲之辈,由于犯罪的特殊性,网络警察既要拥有计算机相关专业学历,又要具备网络案件办理经验,往往得具备一个充满“高科技”思维能力的大脑,更是计算机、网络的专业人士,相对于传统警察来说,对网络犯罪具备火眼金睛的他们,似乎更像科技知识分子。
然而,鲜少在现实中威风凛凛“出警”的网监人员,一直隐身于网络背后,而网监处处长于安的东窗事发,让这个职业忽然被晾到了阳光下:以网络安全检查的名义,伺机伪造证据、陷害无辜,这一切做得如此纯熟,如此“专业”,长达两年之久,这起冤案才在同样拥有高智慧大脑的受害者一方锲而不舍的追究下,真相大白。东方微点公司老总刘旭慨叹:最难的就是取证!
是的,相对于拥有查封载有该公司核心技术的电脑的合法权力的网监处来说,以民间力量取证网监处长的犯罪事实,其艰难可想而知。
一个问号随之浮出水面:谁来监管、制衡“网监处处长于安”?
我们习惯性地想到法律。众所周知,对于药品监管、食品监管等传统领域,我们有相应的法律来界定其职能、惩治其失范。即便如此,这些领域尚且频频曝出漏洞。而网络监管几乎还处于法律的真空地带。
近些年,类似《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继问世,在互联网立法方面初试锋芒,但这方面的法律远没有形成体系,且往往停留在“条例”和“规定”层面,有时甚至只是文化部发布的通知。
于是,“于安”们有恃无恐地在这片法律的真空地带,在失去了监督的环境中,为了满足贪欲而恣意妄为。这把本应锁住网络犯罪的“锁”,最终却死死地锁住了无辜者,让作恶的人逍遥法外。
因此,“于安”式的网监犯罪,适时给我们提了个醒儿: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管,网监处也不例外。他们的监察权力不应该是无限的,否则,“于安”们还可能在这种权力与利益的双重诱惑中,前赴后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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