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斯伟江
改革开放以来,国人接受移植来的现代法治意识,主要靠的是一个个有影响力的案子。差不多人人都知道刘邦入关后“约法三章”的第一条是,“杀人者死”。死刑这种古老的刑种,难道还需要普法吗?事实表明,老革命总会碰到新问题的。在这个死刑历史悠久的国度,同样也是每年执行死刑人数最多的国度,终于有人从西方引进了废除死刑之论。
药家鑫案是例外。该案在网络上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其中包括死刑的存废。这在发达国家早就是一个公共话题,双方各执一词,互相不能说服对方。简单地说,刑法的意义主要在于矫正和报应。前者认为使用刑罚,能改造罪犯,使其回到社会重新做人。后者认为刑罚主要是威慑社会上其他人不要犯罪。然后,这两个理论都可以作为存废双方的武器。
关于矫治,东西方都没有人能证明,就是因为罪犯进了监狱后,人变得正气了。从矫正功能看,执行了死刑之后,这个犯罪分子再也不可能被矫正了。这样的说法似乎对废除死刑有利。然后,废除死刑必定要有替代刑,这个刑种往往是终身监禁。那么,终身监禁就能矫正了吗?矫正好了也还在监狱中。可见,矫治功能无法支撑死刑存废。坦白说,用监狱,把犯罪分子关起来,或者把个别穷凶极恶的人从肉体上消灭,也是刑法保护社会公众安全的理由之一。
报复、惩罚功能无疑是最直接的武器。死刑或许是唯一残留的同态复仇。杀人者死,一命抵一命。当然,很多犯罪分子在犯罪时,是不会顾及死刑存废的,如药家鑫在案发时,只会想着摆脱麻烦,灭口了事。他怕刑罚,但不会考虑杀人是死罪。事实上,在国际上,关于死刑的威慑力并无定论,废除死刑未必一定导致犯罪率上升。
从常识看,死刑应该比终身监禁管用。民谚,好死不如赖活。死刑是否要废除的关键是,是否符合比例原则(罪与罚相适应)。即,对这种杀人犯处死刑,是否公平?这个话题也没有答案。有些发达国家,国民养尊处优久了,可以认为终身监禁已够有威慑力或者够痛苦了。而在一些生活艰难的地方,对俗称烂命一条的人来讲,终身监禁,也是一个出路,有人管吃管住。有没有死刑和社会生态关系极大。
对于死刑支持者,最难回答的问题在于,如何挽救刑事体系中的风险,如聂树斌、佘祥林、赵作海案。聂死了,发现是冤案,可人头不是韭菜,割了不会再长。佘祥林和赵作海,至少还有洗冤的一天。对此,最残酷的死刑支持者,或也只能说,即使死刑废除,终身监禁,有的人也会被关死了才被平反。
回到目前的中国,死刑存废的讨论仍是一边倒的支持死刑,这和目前的法治环境有关,也和几千年来的杀人偿命观念有关。这种文化需要潜移默化才能改变,而不是空喊理论,什么杀人是不义的,国家不能杀人——这种争论价值不大。关键是该不该杀,这个问题又回到前面的争论。
当一个国家的大部分民众接受了可以没有死刑的时候,立法废除死刑是水到渠成。在中国,目前大部分人不支持废除死刑。不过,缩小死刑刑种的范围,大有文章可做。全国人大最近已经削减了死刑的刑种,当然,还可以再进一步。
具体到药家鑫案,民意汹汹,或能影响司法,有人批评为舆论杀人。然而在没有舆论压力的时候,影响个案司法公正的或是上意。谁都知道,理想的状态是法官依照内心的指引,不偏不倚,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药家鑫是否需要判死刑立即执行,抑或死缓。这中间,真是运用之“妙”,存乎一心。
然而,在这个大家都知道理想状态不存在的情况下,舆论汹汹时,或按舆论办。没有舆论时,按上意办。上意、舆论都没有时,按内心办。问题是,当上意遇到舆论压力时,上意权衡利弊,从了或不从舆论,都不能解读为某方的胜利,而是上意的利益得失算计而已,这里面,最失败的,仍是立法者制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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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公正执法若无保障,谈死刑存废并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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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4713814672011-04-06 17:33:09 发表
如果没有公正执法的机制,废了死刑又如何!更何况,在目前形势下,作为国家机器最强力的威慑手段,立法者怎可能自废武功呢?(作者系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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