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4月7日批转了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2011年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的通知。
根据通知,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家庭成员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其中包括:在上海市实际居住,且具有上海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5年;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96万元(含3.9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
通知同时指出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其中包括: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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