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说
  • |
  • 相册
  • |
  • 博客
  • |
  • 爽吧
  • |
  • 点评

财经的其他话题……

返回财经……


我收藏的爽吧……


浙江“东阳亿万富姐”吴英案二审 律师作无罪辩护

1 浙江“东阳亿万富姐”吴英案二审 律师作无罪辩护
六院刚出来2011-04-08 04:13:29 发表


资料图
今天上午,东阳亿万富姐吴英案的二审即吴英集资诈骗(上诉)一案今天上午9时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不是由法院系统邀请而自行赶来采访的来自全国各地十几家媒体的二十多位记者,全被法院阻拦在法院大门口或者法庭门口。
法院公告称是“公开审理”
今天上午,记者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大门门口外墙上看到了一张白色纸张,上写《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公告上称:本院定于2011年4月7日上午九时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上诉)一案。特此公告。落款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落款时间是2011年3月28日。
这张公告贴得歪歪斜斜,四角中一角胶水已经脱开。一问法院门口的穿制服的工作人员,他回答说是法院贴的。“你没看落款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吗?”
记者集体被拦在门外
记者及一些同行是今天早上8时30分许赶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大门的,想办理手续进法院大门时,门卫问“你们干嘛的?旁听哪个案件的?”一听说是要旁听吴英案的,门卫马上不让进去,说要让记者和法院办公室的人联系。同行马上和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的李主任联系,李主任出来后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人说了,记者不能进。“我们也没办法。” 李主任说。
上午9时10分许,上海的《第一财经》电视的一辆采访车开来停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大门进口,法院法警马上过来赶,称此处不能停车,由此与采访车的司机同志拌了几句嘴。
到上午9时30分,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已经聚集了浙江省内外的十几家媒体的二十来位记者。法院派出了法警和协警等出来维持秩序,公安民警也赶来帮助维持秩序。上海一家媒体的记者据说是被法院工作人员从法院内“请”了出来。到上午10时30分许,公安民警陆续撤离。
“法庭很小,没有座位了”
到中午12时,上午的开庭结束,吴英的父亲吴永正等几位家人、吴英的两位律师等走出法院大门。记者这才了解到,还有北京、上海几家媒体的四五位记者在今天早上是“混”进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门了,但在法庭审判大楼处也被拦了下来,并没有进入法庭。“里面还有两道关卡呢,进不去的。”上海的一位同行摇摇头告诉记者。
吴英的父亲吴永正向记者透露了一些“内幕”:法院方也只给了吴英家属三张旁听票,说是“法庭很小,没有位子”。为这三张旁听票,吴永正等吴英的几位家属在4月6日晚还费了一番脑筋,最后决定由吴英的父亲吴永正、吴英的一个妹妹、吴英的小姨父(湖北荆门人,刚赶过来)等三人进去旁听。吴英的丈夫周红波也没有进去。
进入法庭后,吴永正发现法庭果然是“很小”,就二十多个位子的那种。开庭后,吴永正发现旁听席上坐着二十来个人。“除了我们自己三个人,其他人我也不认识,不明身份的人。” 吴永正还特意说:“其实旁听席上还有五六个位子空着的。”(陈国亮)
律师继续作无罪辩护
今天上午,东阳亿万富姐吴英案的二审即吴英集资诈骗(上诉)一案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中午庭审休息时间,吴英的父亲吴永正告诉记者,二审庭审时,吴英的代理人、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照东、张雁峰继续为吴英作无罪辩护。提到女儿吴英的精神状态时,吴永正说:“她比以前胖一点。”
回复该发言
2 回复:浙江“东阳亿万富姐”吴英案二审 律师作无罪辩护
六院刚出来2011-04-08 04:13:29 发表
吴永正告诉记者,吴英及本色集团向别人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这种行为究竟是集资诈骗还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这两点是今天二审庭审中的关键。今天的二审庭审吴英的代理人、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照东、张雁峰继续为吴英作无罪辩护,而且还提交了新的一些证据。“比如说,有当初检察院认定的本案被害人,现在愿意作证吴英当初没有骗人。这个证据我们是新提供的。”
在谈到自己女儿吴英的行为时,吴永正认为,吴英没有害人,是正当的生意,是民间借贷。在谈到对浙江的民间借贷现象看法时,吴永正认为,民间借贷是对一个国家经济的正常补充。
记者问道:吴英这两年的几次检举“贪官”行为有没有在法庭上被列为立功表现?吴永正说,这一点在上午的庭审中还没有谈到,要到下午的庭审了。
有记者问:法庭上吴英的精神状态如何?吴永正说,吴英比以前胖了点。“法庭上不准乱说话,她只和我进行了眼神交流。” 吴永正说。
东阳亿万富姐吴英案一审于2009年4月开庭。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中,金华市中院认定吴英借资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审判决书中称,“随意处置集资款,在负债累累,无经济实力且无经营管理能力的情况下,不计回报,虚假设立公司,挥霍集资款。”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吴英的上诉书中提及其上诉理由时认为,其本人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意图,所借资金大部分用于公司经营活动,仅有少部分用于购买个人物品,因此不存在肆意挥霍。同时,吴英称未实施欺诈行为,也没有虚构借款用途。其余的上诉理由还包括,债权人都是亲朋好友,不是集资行为,而所谓的部分被害人,已被法院判决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陈国亮)
上午报道:浙江“东阳富姐”吴英集资诈骗案二审开庭(图)
一审报道:非法集资7.7亿元 吴英一审以集资诈骗罪被判死刑
回复该发言
共有2帖子
图片链接:
插入图片  取消
视频链接:
插入视频  取消
音乐链接:
插入音乐  取消
内容: 图片视频音乐
  发帖赢积分  快捷键 Ctrl+En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