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己的QQ号出售后又盗回算什么性质?有人认为是盗窃罪,也有人认为盗窃虚拟财产不构成犯罪……昨天,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对河南省首例盗窃QQ号码案作出判决,法院最终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判处被告人吕辉(化名)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从而为这起充满争议的虚拟财产盗卖案画上了句号。
【案件回放】QQ号卖出后又盗回
吕辉生于1985年,大专文化,为郑州一公司职员。2010年7月,吕辉在互联网上出售自己的QQ号。吕的QQ号是5位数号段,极为少见。姜峰在网上看到信息后,很感兴趣,就与吕辉联系,最终双方以4500元人民币成交。
之后,吕辉把QQ号码、密码、密保问题、密保邮箱、绑定的邮箱都交给了姜峰。
两天后,吕辉觉得自己的QQ号卖亏了,越想越不甘心。随后,他在腾讯公司的网站上对该QQ号码进行了申诉,在填写了各项资料后,该QQ号码被索回。吕辉为防止姜峰继续使用此QQ号码,又将密码重新进行了设置。
姜峰发现这个QQ号上不去后,就与吕辉联系,让其帮忙进行申诉,吕辉一开始还答应帮忙,后来就一直推托。无奈,姜峰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遂将吕辉抓获。
【专家意见】4种观点最被认可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QQ号盗窃”也成为了发生率极高的网络侵权行为之一。而如何给盗窃QQ号的人定罪,也成为法律界人士争论的焦点。目前,大家普遍认可的有4种观点:
盗窃罪:QQ号码能够为人所控制,且有价值,符合刑法中“财物”的两大要素,能够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犯罪嫌疑人秘密窃取其他用户的QQ号码,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侵犯通信自由罪:因为QQ号码是一种通信工具,用户的QQ号码一旦被盗,会对用户的正常通信产生阻断。司法解释虽然没有规定QQ号码是通信工具,但这是立法滞后引起的,既然在实际生活中QQ号码承担了通信功能,那么应当纳入侵犯通信自由罪所保护的范围。
无罪: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现行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QQ号码属于刑法中“财物”的范围,司法实践应当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不宜作扩大化解释。
侵犯著作权罪:QQ号码本身没有价值,有价值的是QQ软件及该软件提供的一系列功能。这些功能有著作权,而未征得所有权人同意,恶意使用,就构成了侵权。
【审理结果】被告人被判侵犯通信自由罪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但现在我国的相关法律尚未将QQ号码等虚拟财产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因此,被告人吕辉将其QQ号码出售后又盗回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QQ已成为目前国内流行的网络通信方式。《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辉在明知QQ号码转让给他人的情况下,又通过向网站申诉的手段,将该QQ号索回,使拥有该QQ号码的用户无法使用。其行为侵犯了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应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考虑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退还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遂判处被告人吕辉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来源: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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