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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气防盗是管理乱作为

1 放气防盗是管理乱作为
li1371352011-04-10 19:29:06 发表
作者:刘孙容
成都武侯区机投派出所为了摘掉“辖区车辆被盗居武侯区之首”的帽子,减少盗车案发生,每晚组织几十人将辖区内百余辆汽车的轮胎放气,白天再安排两人专门负责免费加气。“放气行动”取得明显效果,盗车案没再发生。(4月6日《华西都市报》)
派出所创新车辆防盗机制,本是一件惠民的好事,但这次却招来不少非议。派出所安排如此之多的人力、物力给汽车“放气”,为何不组织若干巡逻队夜晚轮流值班巡逻?为何不安装电子眼对辖区进行24小时监控?派出所如此卖力地提供“放气服务”,莫非是想给收费的停车场拉客,从中谋利?万一碰上带打气筒的小偷咋办?
群众有意见,是因为这办法太不便民了,是一个防盗的笨招。前些年有的地方为了打击利用自动取款机进行诈骗,专门封杀过自动取款机,但很快就因严重妨碍群众生活在一片反对声中叫停。手机短信诈骗现在相当泛滥,大家能停用手机?
“这世界上贼的出现,并不是因为桌子上放着一块无人看管的面包。”
放气防盗看似一件小事,其实折射出一些行政部门忽视法律法规的陋习,是一种乱作为。面对行政部门的不作为,民众或许还有私力救济的可能。如更新车辆防盗设施,自行组织联防队巡逻。而行政部门的乱作为意味着公权力不断膨胀,席卷一切,让你无处逃遁。
动机好,效果好,就可以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吗?看一看,近年来打着“为民”的幌子而实则“害民”的例子还少吗?
自我标榜的好动机与暂时的好效果不能成为乱作为的遮羞布。
《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派出所“放气”的行为,就是对车主物权的侵犯。
法无禁止即可为。如果法律没有明文禁止,那么车主将车停在何处是他的自由,其他人无权干涉。如果乱停车违反交通法,也只能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无授权不可为。公权力是有边界的,派出所也要依法行政。如果法律没有明文授权,派出所就不能仅凭其美好的愿望去“放气”,不能因为“放气”的效果好长期坚持去“放气”。
如果“放气防盗”造成损害,受害人有权依照《国家赔偿法》要求相应的行政部门赔偿。
社会管理创新是三项重点工作之一,我们应该发挥主观能动性,能动司法,想出金点子推动工作,但前提是必须依法。超越宪法与法律的范围,恣意妄为,不是创新,是乱作为,是“自己地盘自己做主”的土皇帝意识,与法治思想是背通而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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