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 灵
成都武侯区机投派出所每晚将辖区内百辆汽车的轮胎放气,派出所所长承认,此举实属无奈但防盗效果明显。派出所所长称8个社区民警和80多个治保会巡逻队队员,每天从晚上12点要一直工作到第二天清晨6点,白天有两人专门负责免费加气。(4月6日《华西都市报》)
不管警方再怎么宣称此举有多么好的防盗效果,其本质上也是一种偷换概念的“懒政”。防盗效果明显的代价是车主权利受到侵犯,因为车主对汽车拥有充足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除非有明确的合法性依据,否则未经车主同意对汽车进行的任何“处分”行为,都是侵犯车主所有权的行为。
而且,警方此举除了涉嫌侵权之外,更大的问题在于它的执法逻辑,即我要保护你的某种权益,就要以牺牲你的另外一种权益为代价。可能有人会辩解说,警方在“放气”后还负责免费充气,但问题是充气也并非随时可以完成,有限的人手和繁重的“充气”任务,使得不少车主在亟需用车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免费充气服务”。
应该说,这样的执法逻辑近年来并不鲜见,前些年有的地方为了打击自动取款机诈骗,专门封杀自动取款机,其结果虽然自动取款机诈骗减少了,但公众生活的便捷度下降了。更重要的是,自动取款机诈骗案的减少,并不意味着公众被诈骗的概率在降低,因为自动取款机不过是一个工具,其被封杀后还有短信诈骗、电话诈骗,总不会把这些东西都一禁了之吧?
这样看来,所谓立竿见影的执法效果,不过是一种自欺欺人的“政绩宣示”而已,其目的不是如何从根本上防范违法行为的发生,而是如何让自己在最短的时间内产生出最好的“政绩效果”。从根本上讲,这样的执法效果,不是因为采取了多么有效的打击违法行为的措施带来的,而是由于公众的权益受到一定减损换来的。从总体上看,公众的总体福利,并没有因为执法者所谓的“有效执法”而有所增益,甚至可以说只是一个“朝三暮四”的游戏而已。
应该说,执法需要执法者不断推出有智慧的举措,但是这样的智慧不能体现在限制权利上。毕竟,这样的举措除了无法让公众真正从执法中受益外,还意味着对违法行为的妥协,言外之意是,我作为执法者虽然打击不了你的违法行为,但我完全可以让你的违法行为因无利可图而放弃。打一个极端的比方,为了防止贼偷取面包,我们是不是要放弃生产面包呢?难怪有网友会说,警方在“放气”的同时,也把自己应当担负的职责给“放弃了”。
回复该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