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艳茹(山东财政学院国际经贸学院教授,时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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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天没上网,打开电脑看到整个网络都是“狗事”,几日前京哈高速上大批志愿者解救520只狗的行为引发了网络大讨论。不用看我也能猜出几种主要观点。
首先,爱狗的人肯定会从情感道德角度出发,来颂扬支持这种行为。虽然我不养狗,但绝对能理解爱狗者对狗的情感。有次在楼底下听到一男一女两个中年人聊天,一个说我们家的宝宝喜欢喝xx牌子的酸奶用xx牌子的沐浴露,另一个则说不能光关心他吃喝,还得关注他的心理和情感,得让他多跟同伴玩儿,否则他会孤独抑郁。以为他们在谈论孩子,多听了两句才明白是说各自的小狗。他们看小狗的眼神,充满怜爱,跟注视自己家孩子没有什么区别。我一个同事整天讲她家狗的趣事,跟妈妈们唠叨自己孩子有的一拼。对此,另一个家在延边的同事特别不以为然。在他们家那里,满大街都是狗肉馆子,狗跟猪一样,不过就是一种人工饲养的食物而已,养狗养猪,都是营生。救狗在爱狗者眼中是英雄壮举,在他看来则很困惑:为什么只救狗不救猪?
其次,我也相信经济学家们也绝对不会放过这个宣扬“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大好机会。从上世纪制度经济学引入中国以来,产权保护几乎成了经济学行当中最为上口的一个词,连京城的哥们跟乘客神侃的时候都时不时引用一下。有次在电视里看天气预报,女主持忽然郑重其事的来了句“风可以入雨可以入国王不可以入”。从产权保护的角度看,不管怎么说,狗都是经营者的私有财产,任何人不能出于个人情感来侵犯他人私有财产,救狗行为实际上是动物保护名义来侵犯他人权利,说的严重点是以善名为恶。
作为一个学经济学的人,我一向觉着冷静、理性、价值无涉应该是我们这个行当的标志。多年来我和我周围的很多人言必称科斯,以成本收益标准来分析所有问题,不管是人事还是狗事,产权保护都是首要的原则。但是针对这次救狗行动,我却无法做出这么简单的判断。经济学终究要从抽象的理论原则回到真实的现实世界,产权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关系的处理手段,不是回避重要的社会事实。在狗与人亲密关系存在的情况下,狗猪同权,任意宰杀,在理论上看似简单,但却不能解决与之相关的冲突和纠纷,而后者正是产权制度的意义所在。
以侵犯私人产权来批判救狗行动,听起来很有经济学范儿,但仔细想想还是有问题。所有的产权制度都有其宗教文化基础。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诺斯曾讲到,产权的问题必须要超越于经济学范畴。在《Elgar产权经济学指南》一书中,Leonard P. Liggio 和 Alejandro A. Chafuen 详细追述了产权的宗教与文化起源。不同宗教文化背景中,产权边界的划分会有很大不同,与之相关的权利保护也变得异常复杂。狗权问题,很容易让我们联想到堕胎问题。在中国,无痛人流广告满天飞,堕胎非常平常,但在很多国家或地区,堕胎却受到宗教约束。支持堕胎案合法化的人坚持人有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而反对者却坚持胎儿的权利也是权利,很多地方甚至发生针对堕胎医生的暴力事件。在这种情况下,堕胎权的界定肯定不能无视文化宗教背景。同样道理,随着狗在人们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狗权界定也会越来越复杂。
无视社会文化的产权保护会有很多问题。比如,它会导致产权保护的成本上升,在动物保护者的包围中,杀狗权利的维护会变得异常困难。为保障这一权利,不得不耗费更多的资源,当保障这一权利的成本高于其收益时,保护就变成一种无效率的选择。美国的废奴,在很大程度上与黑奴保护成本上升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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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救狗行动对经济学产权理论的反思
2 回复:从救狗行动对经济学产权理论的反思
xiez20092011-04-19 14:20:32 发表
随着越来越多的黑人获得自由民身份以及社会支持废奴的意识变强,识别逃亡奴隶以及抓捕成本变高,奴隶主关于奴隶的私人产权无法维持。另外,它会导致社会文化在产权界定和执行上的功能被弱化。文化、意识形态作为一种自我约束机制,可以降低产权执行的成本。不偷窃的信念可以提高他人的财产安全。救狗行动,对于狗的意义且不论,对于人的意义却很重要。弘一法师临终前嘱咐在他的尸身撒盐水,以防止蚂蚁爬上被焚烧。不伤虫蚁,爱护的不是虫蚁,而是人的心灵,使之不起残忍之意。救狗行为,与善有关,这种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人们的信任,降低市场运行的成本。
需要指出的是,重视社会文化的作用,并不意味着文化因素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现实问题依据法律而不是道德、情感裁决,为善的侵权也是侵权,救狗者如果侵犯了他人权利也要受到惩罚。而从长期来看,与产权有关的法律制度调整则要关注社会文化因素。在狗权问题上,美国的堕胎法案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即由地方根据不同的文化宗教背景立法,人们可以采用用脚投票的方法来选择法律,同时也提供了一个不同法律制度比较、借鉴和学习的机会。有吃狗传统的地区可以继续吃,爱狗人集中的地区则可以立法禁止,爱狗的人不幸落在吃狗区,可以带狗迁移,为此付出的代价,也正好可以衡量自己对于狗的爱有多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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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重视社会文化的作用,并不意味着文化因素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现实问题依据法律而不是道德、情感裁决,为善的侵权也是侵权,救狗者如果侵犯了他人权利也要受到惩罚。而从长期来看,与产权有关的法律制度调整则要关注社会文化因素。在狗权问题上,美国的堕胎法案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即由地方根据不同的文化宗教背景立法,人们可以采用用脚投票的方法来选择法律,同时也提供了一个不同法律制度比较、借鉴和学习的机会。有吃狗传统的地区可以继续吃,爱狗人集中的地区则可以立法禁止,爱狗的人不幸落在吃狗区,可以带狗迁移,为此付出的代价,也正好可以衡量自己对于狗的爱有多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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